濫用股東權利的表現_股東權利濫用怎么辦?
特邀律師
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公平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其意義和作用是: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符合商業道德的要求。將公平原則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準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力,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1.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法人人格否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濫用公司控制權的幾種表現:
第一、“傀儡”公司。有控制權股東對公司進行操控,對外雖然表現出公司行為,而實質上公司只是徒有其表,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無法判斷與自己進行交易的是公司還是投資者本人。
第二、公司資產不足。公司資產是否充足直接影響到交易安全。公司只有使負債與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證自己的信用和經濟往來的安全,不致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如果公司負債與股本的比例失衡,就存在股東通過公司將商業風險轉移給大眾的嫌疑。
第三,股東強迫公司實施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雖然股東也有損失,但從其他方面獲得的利益往往超過其作為股東所受到的損失。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