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知名度的證明_著名商標是怎么認定的?
特邀律師
主動認定。
關于“北京市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獎勵”
北京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暫行)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本辦法所指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第三條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及個案申請、年度認定的原則。
第五條 北京市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是有效注冊商標,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二)商標所有人為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三)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已滿三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穩定,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最近期間內連續三年的銷售額、納稅額、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同行業中領先,具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
(五)該商標為消費者所公認,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六)商標所有人具有較強的商標保護意識和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措施,無商標違法行為。
第六條 商標所有人申請認定北京市著名商標,應當填寫《北京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一)商標所有人的主體資格及信用情況的證明;
(二)該《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國內的銷售區域及其銷售量;
(四)經市級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確認的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銷售額、利稅、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質量情況;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廣告發布情況;
(六)商標所有人對該商標的注冊、使用和管理情況;
(七)該商標被侵權、假冒的情況;
(八)申請著名商標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商標所有人認為其商標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可以向所在地區縣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區縣工商分局應當自接到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認定條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
第八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對書面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對書面審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條件進行調查、論證,并征詢有關地區、部門、行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意見,作出認定或者不予一認定的決定。
第十條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被認定為北京市著名商標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北京市著名商標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北京市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有效期滿需保留“北京市著名商標”稱號的,商標所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認定申請。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予以延續,每次延續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二條 著名商標有效期滿未提出復審認定申請或者復審認定申請未獲得批準的或者被撤銷北京市著名商標證書的,不得繼續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標”的稱號、標志。
第十三條 北京市著名商標作為出資方式的,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商標所有人轉讓其著名商標的,該著名商標資格自動喪失。企業因改制發生的非交易性轉讓除外。
第十四條 北京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認定有效期內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標”字樣,同時應當標明認定有效期。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標”字樣。
第十五條 北京市著名商標一經認定,其商標專用權在本市范圍內即受到下列保護:
(一)自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他人將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生產相同或近似產品的企業字號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物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標的商品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公眾誤認;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貶低北京市著名商標。
第十六條 在著名商標認定之日前一年內,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其字號使用,并引起公眾誤認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著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撤銷其相關字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一)著名商標的文字為全國或者本市聞名的江、河、湖、山以及名勝等名稱的;
(二)著名商標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質的;
(三)該商標缺乏獨創性。
第十七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自知道其商標專用權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特殊保護。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標稱號,欺騙公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九條 對于第十五條第(二)(三)項所述情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改正,對具有惡意的依據《北京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對于第十六條所述情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進行調解,對具有惡意的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經著名商標所有人申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注銷其著名商標。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撤銷該著名商標:
(一)連續兩年未使用該著名商標的;
(二)在有效期內,喪失著名商標條件的;
(三)申請人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北京市著名商標的;
(四)超越商標注冊核準的商品范圍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標”字樣、標識,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著名商標所有人違反商標法律、法規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銷該著名商標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撤銷或者注銷北京市著名商標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商標印制單位在承接著名商標印制業務時,除應查驗必要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外,還應查驗《北京市著名商標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得在商標標識上標注“北京市著名商標”字樣。
第二十五條 在認定和保護北京市著名商標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發布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的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仍有效。
區政府對獲得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的獎勵政策
(節選)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政策
(昌政發[2002]29號 2002年8月7日印發)
6、區政府對獲得市級著名商標、國家級馳名商標稱號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40萬元的獎勵。
本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非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政策
(昌政發[2002]30號 2002年8月7日印發)
5、區政府對獲得市級著名商標、國家級馳名商標稱號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40萬元的獎勵。
本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私營個體經濟發展的政策
(昌政發[2002]31號 2002年8月7日印發)
三、區政府對獲得市級著名商標、國家級馳名商標稱號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40萬元的獎勵。
本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擁有著名商標就會擁有未來市場
隨著我國加入WTO,保護商標專用權,努力爭創企業名牌已成為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相融合的必然要求。擁有著名商標、馳名商標就會擁有市場,今天的著名商標、馳名商標,是明天的市場占有率。著名商標、馳名商標是一種無形資產,是一筆巨大財富。
一、認定著名商標有利于促進企業爭創名牌
企業的名牌產品,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基礎和保障,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智能來保護企業名牌,促進先進生產力。認定著名商標有利于打擊商標侵權行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有人認為,認定著名商標,是對企業自主經營的一種干預。這種看法是片面的。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爭創名牌產品和名牌服務,是需要靠企業自己學習先進技術、勇于創新、嚴格管理,但這絕不意味不需要行政機關的引導、扶持和幫助。在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經營者產品質量觀念淡化。參加認定著名商標活動可以使企業受到啟發,看到不重視產品和服務質量的危害,認清爭創名牌的重要性。一個企業經過努力創出一種高質量的產品和高質量的服務,光靠自己說不行,需要靠相關部門都來宣傳,才能形成輿論,才能使廣大消費者盡快了解,盡快認可。企業、政府、社會三方共同參與認定著名商標的過程,就是一個廣泛的宣傳過程,就是一個有效擴大知名度的過程,就是一個扶持新創出的產品展翅高飛的過程。這種推動創名牌的工作,對企業不僅不是干預,而且是不可缺乏的外力,是政府、社會在為企業實施名牌戰略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認定著名商標有利于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
市場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素質的競爭,是科學技術的競爭,是產品和服務質量品牌的競爭。商標是變科技為產品或者服務的最直觀的手段之一,是集企業生存能力和未來發展潛力于一身的重要標志。有人認為,認定著名商標需要作廣告宣傳,增加了企業的負擔。這種看法也是片面的。著名商標作為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熟知的注冊商標,是企業一項重要的無形資產。但是,要使企業的優質產品成為社會公認的名牌產品,需要舍得投資作廣告,“好酒不怕巷子深”的觀念已經不適時了。認定著名商標,配之于相應的廣告宣傳,提高商標知曉程度,擴大企業影響,樹立自身形象,花店宣傳費是值得的。同廣告投入相比,不僅不是增加企業負擔,而且大大節省投入。沒有商標認知度,就沒有名牌,也就沒有產品競爭力。有的企業講的好,商標是知識的凝聚,商標也是資產的堆積,參加著名商標認定,是增加商標價值含量的一種有效形式,也是難得的好機會。
三、認定著名商標有利于規范企業商標使用行為
有人認為,企業商標管理是企業自己完全能夠做好的事項,外力推動是多此一舉。這種看法也是膚淺的。商標從申請注冊到續展,從在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上使用到許可他人使用,從不仿冒他人的商標到保護自己的商標,要做到規范化,既需掌握商標法律法規,又需懂得商標基本知識。但是,從一些經營者對商標使用管理的實踐看,還存在明顯差距。動員企業參加認定著名商標,對經營者學習和掌握商標法律法規和商標知識是一個直接推動。認定著名商標的過程,本身也是對商標注冊人使用、管理商標行為進行檢驗的過程,促使企業重視和維護商標信譽,把企業商標使用行為納入法制軌道。
四、認定著名商標有利于保護企業商標專用權
有人認為,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商標法》有明確規定,認定著名商標就沒有什么必要。這種看法也是不符合實際的。應該看到,面對數百萬計的注冊商標,就現有的執法力量和執法手段,要逐個保護到位是很難做到的。按照《商標法》、《商標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公眾熟知的商標要予以保護,但在實踐中不易把握。把公眾熟知的商標,認定為著名商標、馳名商標,不僅把公眾熟知商標篩選顯露出來,而且便于重點保護。為突出對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保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下發了《北京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暫行)》,把自己認定的著名商標納入重點商標保護目錄和各地區協作保護網之中,突出了商標保護重點,也加大了跟蹤保護的工作力度。隨著加入WTO,堅決查處各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以成為工商行政執法機關與企業的共識。
知名商標申請材料中的主體資格證明就是商標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公司注冊)或身份證(個人注冊)。
商標注冊在拿到受理通知書后會進入商標待審階段,這個時間一般在8-12個月左右,具體還要根據申請的類別來看,服裝類的時間可能會長些。在這個待審階段,可以保留商標使用證據如銷售合同、銷售發票、廣告發票合同、產品標簽等。如果發現自己使用很長時間的商標被別人搶注導致自己注冊不下來,可以提別人商標的異議或爭議,這個時候就需要證明商標在先使用證據材料,證明自己商標很早就使用,而且具有知名度,別人是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商標權益。
企業申請馳名商標行政認定的條件企業申請馳名商標應當是經省工商局認定的省著名商標。商標的知名度高、信譽好。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規定的條件考察:(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2)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的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國同行業中的排名;(3)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地區)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4)該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5)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時間;(6)該商標在中國及外國(地區)的注冊情況;(7)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新修訂的《商標法》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