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能恢復嗎_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還可以工作嗎?
特邀律師
可以工作
可以當股東。公司法對股東、發起人的任職條件有某些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都可以作為公司發起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國家公職人員,受到競業禁止的人不能作為股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作為股份公司發起人。其他的都可以。但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公司法對此有規定:
1,無民事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因貪污、受賄、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滿5年;或因判處刑罰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滿5年的。
3,擔任破產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企業清算完成之日起未滿3年的。
4,擔任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滿3年的。
5,個人負有較大債務未償還的。上述5條均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管,也就是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其他的均可以。
死刑的適用。剝奪權利終身意味著罪犯被判處了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當然可以減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但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時,不是刑法規定的減刑,而是死緩的適用。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有訴訟權利。 訴訟權利有:起訴,應訴,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查閱案卷材料,請求調解,自行和解,原告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被告承認或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等等。
判刑附帶不準減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有多嚴重?
一般來講,規范的刑事判決書不會出一個不準減刑的判決。
類似的判決有終身監禁和限制減刑兩種。
所謂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緩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新設了終身監禁制度,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白恩培是中國終身監禁第一人,第一個被判處終身監禁的官員。
也就是說,類似白恩培這樣獲得“終身監禁”決定的,將會在監獄內度過余生,不可能以任何理由活著走出監獄大門。這就杜絕了他們利用各種手段和關系減刑假釋的可能性,對他本人、對有類似行為的犯罪嫌疑人產生最大的威懾力。
限制減刑,是《刑法修正案(八)》做出的新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例如,某惡性強奸罪犯原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按以往的減刑假釋制度,他有可能在服刑17年后減刑假釋出獄,但是按照新的法律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的罪犯,服刑時間不得少于25年,比照原來,實際服刑時間增加了8年左右。
有了終身監禁和限制減刑,那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在作案的時候就要考慮繼續犯罪的嚴重法律后果,不用說會產生更大的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