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不屬于勞動合同中的內容_勞動合同中的工資包括哪些內容,需要注意什么?
特邀律師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么標準發放的?這些數據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4、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系;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6、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7、社會保險約定。8、不要簽空白合同。9、有些合同約定了不合法的內容,如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契約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勞動者可以拒簽。10、勞動合同蓋章后,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
您問的這個問題沒有唯一確定的答案。
雖然各個地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都會制作發布統一格式的勞動合同,但是那不代表別的樣式的勞動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
例如,有的公司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在招工的時候會簽訂一份包括工資、崗位等信息在內的聘用函之類的東西,也是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的。
有時候“勞務合同”或者“勞務協議”或者“聘用協議”等也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
另外,社會保險無論是否寫在勞動合同中,都是個人與單位必須繳納的。
有關勞動保護,即使是人社局統一制式的勞動合同,也沒有特別明確的條款。
勞動時間和休息休假如果沒有寫明,勞動法也是有最長工作時長限制和最低休息時間保障的。
所以這些是否存在勞動合同中,都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所以我認為,第一,用文字內容固定下來;第二,包括工資、崗位、雙方信息。具備這兩個條件即算是勞動合同。
什么叫勞動法?應叫錢法?
關于"公司的勞動合同中工作內容與本人手中勞動合同工作內容不一樣怎么辦"的問題?
謝謝"不一樣的s"先生邀請。
只要不是涉及到有毒有害、高空井下、重體力勞動等范疇,可以忽略不計。如果涉及到有毒、有害、高空、井下、重體力勞動,應該重簽合同或再簽補充合同。
這里的問題是有毒、有害、高空、井下、重體力勞動等(詳見國家原勞動部對特殊工種的界定文件及批復)工作內容,涉及到特殊工種行業,從事到一定的法定年限,可以提前五年退休。
這個問題直接關系到員工的切身利益,不可大意和小視。
如果勞動者發現此問題,應向用人單位工會組織投訴,也可以向當地政府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管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