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后重新簽訂的協議有效嗎_離婚協議還可以重新簽訂嗎?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復婚前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等內容‘’肯定有效‘’,復婚前的財產依法不是復婚后的夫妻關同財產。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因感情確立破裂經雙方協商就子女扶養(yǎng)和婚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準予離婚登記并將離婚協議留存登記機關給雙方頒發(fā)離婚證其離婚協議作該證之附件并同時產生法律效力。
可見,‘’離婚協議‘’內容己作為離婚證的一部分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其中關于離婚財產的分割內容經雙方簽名丶離婚證附件也就確定了其具體標的丶數額的所有權。就本案所述離婚后,二人又復婚,離婚協議中有關分割的財產就分別是復婚夫妻二人之前的‘’婚前財產‘’,依婚姻法之規(guī)定:‘’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婚前財產歸各自個人所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按照法律規(guī)定,如果夫妻雙方是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那么雙方需要先簽訂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在雙方辦理完正式的離婚手續(xù)之后才生效。而雙方對于婚后財產如何分割,一般都體現在離婚協議當中。
如果雙方現在已經辦理完正式的離婚手續(xù),但是如果又對離婚協議當中的內容需要重新達成協議或者進行變更,也可以通過重新修改的方式來進行解決。
因為雖然此時雙方已經正式離婚,原先的離婚協議已經生效,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雙方重新達成協議。只要雙方對于重新達成的協議條件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并且雙方共同在重新修改的協議上進行簽字,該協議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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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協議可以修改嗎?”: (1)如果兩人已經在民政局領了離婚證、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已經備案的話: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 (2)已經備案的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但雙方可以再協商一致后另行補充或是變更離婚協議的內容,但不管是補充名變更,都需要雙方簽字同意,去公證也一樣,必須雙方都同意才有效。
2、“如果一方偷拿到另一方的離婚協議書和身份證 他可以私自修改或者重新填寫離婚協議內容嗎? 是不是需要雙方都去公證處簽字才可以?”: (1)僅有另一方的身份證、拿不到另一方的本人簽字的:他不能單方修改協議內容。 (2)如果是到公證處公證:會要求兩人同時到場表示意見,即使一方因故不能到場,公證處也應以電話形式或上門征求意見。
3、“就是男方拿到了女方的離婚協議和女方身份證 男方想私自修改協議 這樣允許嗎”:不是允許不允許的問題,修改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事,不用誰或哪個機關來允許或批準,只是他單方的修改無效。
4、“是不是得女方和南方去公證處雙方簽字才行 還有 就算不可以 如果男方拿到女方身份證和協議可以把離婚協議作廢嗎? ”: (1)如果想公證修改后的離婚協議:要求雙方都親自到場表示同意并簽字才行。 (2)離婚協議如果已經在民政局經領離婚證并備案:不會作廢,只能是雙方協商后補充或修改的問題。
5、“辦理病退的話,拿到離婚協議(內容不向他)這個可以作為申請辦理的一種證明嗎?”:你這話表述不清,猜測意思應是:女方病退,男方憑女方的身份證能不能到公證處公證修改后的離婚協議,并以女方病退有病在身作為不能到場的理由? 如果是這意思,公證處不應僅憑女方的病退證明、身份證就給做離婚協議公證,而應再電話或是上門征求女方的意見。
6、如果,雙方還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xù):離婚協議還沒有生效,此前雙方可以將之前寫的離婚協議作廢或修改并公證,如果男方手里有女方的身份證、病退證明的,有可能能做公證。
7、建議:女方可以向男方要回自己的身份證和病退證明,不要給男方可乘之機、給自己留下隱患,如果男方不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
簽訂離婚協議后可以再推翻。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
1、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可以簽訂離婚協議,在雙方拿到離婚證前可以推翻離婚協議。
2、一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離婚協議后,并頒給了離婚證,則該離婚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雙方不能推翻。
3、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協議,若是當事人想要改變協議內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_銷。
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離婚協議生效時間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通過法院離婚,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xù)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fā)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進行反悔。但已經簽字捺印的離婚協議書,對于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現有財產狀況,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