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買房父母和夫妻共同出資_房子是父母出錢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1.如果房產證上注明了各自份額,這叫按份共有,離婚時就依據這個份額進行分割;2.如果房產證上沒有注明各自份額,僅僅是兩個人的名字,這叫共同共有,離婚分割時出資方會分得較多的份額,另外一方分得較少的份額;3.無論房產證上怎么標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只要雙方能夠達成一致的分割意見,法律都給予尊重,按照你們商量好的結果進行分割。
我建議應該打借條。理由如下:
一、如果沒有借條。婚后父母給你出資買房,如果房產登記在你一個人的名下,那么可以似為父母對你的贈與。但是如果房產登記在你們夫妻兩人名下,那么房產會視為對你們夫妻二人的贈與。
二、如果有借條,無論是登記在你個人名下,還是在登記在你們夫妻二人名下。父母的出資將作為借給你們的借款。
三、一旦你們夫妻二人感情發生矛盾要分開的時候,如果沒有借條的話,那么房子很可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四、如果有借條,即使未來離婚,那么首先就要償還父母的出資款項,房子的剩余價值再進行分割。這樣不至于父母的辛苦錢付之東流。@易美玲l婚姻繼承律師 @易美玲l婚姻繼承律師
毋庸置疑,這一套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小夫妻購買婚房。房子產權證上寫了小夫妻二人的名字。這種行為,我們認為是一方父母對夫妻二人的贈與行為。而且這種贈與行為是被贈與對象明示的行為——版權證上書寫小夫妻兩人姓名的行為就視為一種贈與明示。
婚姻法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贈與,繼承等無償獲得財產的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從約定。在提問中,你并未提及一方父母在購房時是否有另外的約定,比如房產是否只給自己子女一方?所以按照此規定,該房產只能推定為贈與小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
依據: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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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在婚后購房,房款是由父母全付的,房子歸屬權的定性,這要由出錢購房的人來決定,只有他說了算,別人說了都不算,房產歸屬權定性,只有以下三種。
第一,父母出資全款買房,房產的歸屬權寫上父母的名字,就符合了誰出錢,誰擁有的原則,是任何人也不能反對和更改的。父母可以決定暫由兒子媳婦或者是女兒女婿居住,但沒有對房屋的歸屬權。
第二,父母全款買房,根據父母的意愿,他們自愿的將這所房產贈與兒子和媳婦或者是女兒和女婿的話,房產證上就應該寫上女兒和女婿或者是兒子和媳婦的名字,這就屬于兒子和媳婦或者是女兒和女婿的共同財產。對共同擁有的財產,兒子媳婦或者是女婿女兒有共同的使用權和處理的決定權。
第三,父母全款買房,可以根據父母的意愿,單獨贈送給兒子或者是女兒,與媳婦和女婿無關。房產證上就應該寫上兒子或者是女兒的名字,兒子或者是女兒就對這所房子擁有了歸屬權。可以把它看成是兒子或者是女兒婚內的個人財產,與配偶沒有任何關系。
房子是父母出錢買的,肯定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也有例外。
如果是在婚前父母買的,不動產證上只寫了你一人的名字,那婚后不論任何一種情況,這都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婚后父母出錢買的,這就有點問題了,必須處理好雙方關系?因為這與遺產繼承有關。
如果雙方為獨生子女,法律規定,女婿和兒媳無繼承權。但是,如果喪偶女婿或喪偶兒媳對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提供了主要生活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認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婚后,父母出錢買房必須得考慮孩子的家庭關系。一般情況下,這種時候這個房子是屬于雙方共同財產。但是,現在的婚姻關系,沒有誰敢保證都會白頭到老,作為父母的,肯定不想讓離婚的一方拿走自己的財產,只想把這個財產放在孩子一人名下,那需要父母的與孩子們說清楚,講明白,應該可以說清楚的,如果講不清楚時,可以采取其它方式,比如說贈予等。
但是,一句話,不論什么方式,都應保護好現有的家庭完好。
所以,房子是父母出錢買的,肯定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也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