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供立功線索_刑事案件請律師到底有沒有用?
特邀律師
基本沒用。我們剛剛判決。經歷了漫長的兩年。首先,我要說我們律師真的很負責。雖然收費不菲,但是我不后悔。每周保證一次會見,可以說,穩定了里面的人的情緒,保持了暢通的溝通。我認為,錢沒有人重要。說回案件吧,其實刑事案件,能收集證據的只有公安。律師能做的也就是質疑證據的三性。然而,司法改革到了今天,還能有哪個檢察院拿有問題的證據去提起公訴嗎?顯然不可能。所以律師能做的無非就是就涉案金額,退賠,自首這些來工作。但是這里又有一個問題了,自首,退賠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沒有量化的標準。如果再碰到涉眾,社會影響力大的案件,說實話,程序和過場而已了。
綜上,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沒有別的途徑可以安撫里面的人,律師很重要。但是要不要重金,就要自己斟酌了。畢竟,我認為,刑事律師的作用不在于案件。
最后,提醒一句,很多律師,收錢的時候很容易,會見的時候就各種忙。然后會告訴你,他的作用在開庭,我就呵呵了。如果要請律師的,請記得在合同注明約定約定頻率。
不屬于立功,地法律上至少叫坦白認罪,要主動供述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其他人的犯罪事實或提供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才屬于立功,如果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犯罪事實,自己主動供述,那有可能叫做自首。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表現的,法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減輕和從輕處罰,而立功表現有重大立功和一般立功兩種,重大立功的需要提供證明材料,那么重大立功需要哪些證明材料?下面由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什么證明材料
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重大立功表現的情形包括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等情形的,屬于重大立功表現,所以應該提供與這些情形有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二、重大立功表現有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到案后,協助司法機關抓捕了多名都不屬于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同案犯,對于此種情形,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屬于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我們認為,可以比照“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標準,參照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重傷三人與死亡一人同等對待的精神,以經協助后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數限定在三人以上為標準。以此類推,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一般犯罪行為,都不構成重大案件)三人(次)以上的(共同犯罪除外)等行為也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關于重大立功表現中“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解釋》已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對于某一個案件是否屬于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一般不難作出判斷。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難以判斷的問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屬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且在判斷時,有的被告人已被判處了刑罰。
對于是否屬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的判斷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根據被揭發、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而所作出的一種判斷和推定,不是對被揭發者、被抓獲者的實際判處結果。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揭發者、被抓獲者因其本身具有立功表現、系未成年人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有關司法機關最終沒有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不能以對被揭發、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實際判處結果來判定犯罪分子(揭發者、提供重要線索者、協助者)的行為是否屬于有重大立功表現。否則,就背離了《刑法》和《解釋》關于立功的規定的精神。
三、立功后從輕處罰的幅度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印發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對于自首情節,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對于立功情節,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重大立功且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立功從寬幅度要小于自首。《意見》規定:“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于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自首情節對每一名犯罪分子機會均等,而立功不是人人都有機會,且自首比立功更能充分體現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態度,故對自首的認定標準和從寬幅度的掌握要更寬一些。
立功后從寬處罰的幅度要小于自首,但是每個犯罪嫌疑人都能自首,如果有重大立功又有自首情節的就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犯罪嫌疑人被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后,就應當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律師會在了解案情后,及時收集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的證據,在審判階段爭取為犯罪嫌疑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機會。
以上知識就是對“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什么證明材料”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重大立功表現的情形包括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等情形的,屬于重大立功表現,所以應該提供與這些情形有的材料。
可以成立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預防、查獲、制裁犯罪的行為。(《刑法學》,張明楷,法律出版社) 具體可以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阻止其他犯罪人逃跑等等,都可以算立功。其中“規勸同案犯自首”可以理解為是“阻止其他犯罪人逃跑”的一種方式。 本案中,這種規勸只要造成被規勸者(同案犯)“到案(即到司法機關)”就可以了,不要求被規勸者一定成立自首。 換言之:規勸其自首≥到案≥阻止其逃跑。另外,單純的規勸其自首是沒有用的,必須取得實效才行,否則不能算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