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作案的如何認定_連續作案如何認定?
特邀律師
對一人多次實施詐騙,如果超過三次以上一般認定是多次作案。不過,刑法對詐騙罪多次詐騙不是從重處罰的情節。如果盜竊或者搶劫罪屬于多次作案應當從重處罰。
“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集團有固定的組織、人數、財力,比較完整的系統組織分工。
指兩人以上,作案是做違法的事。用在法律上專指故意的那種。故是“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結伙作案就是一般的共同犯罪。
多次搶劫和連續作案是有區別的。“多次作案”的含義,《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條給出了清晰說明,是指三次以上作案。對于多次搶劫應當從重處罰,一般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連續作案就是不停頓的進行作案,沒有間隔,表現得非常猖狂,社會危害性較大。在刑法上沒有做出專門的規定,應當按照作案的數額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