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投資比例_中外合資企業,中方和外方的投資比例?
特邀律師
1,中外合資企業一般形式為有限公司。雙方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任。以出資比例分紅。
2,中外合作企業形式可以為有限公司,也可以為其他組織形式,例如合伙企業。
3,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三類: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其中,外資企業一般為外國法人、自然人全資在中國設立的有限公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為了明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與生產經營的規模、范圍相適應。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三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 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萬美元。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五百萬美元。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萬美元。
第四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上述規定,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
第五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增加投資的,其追加的注冊資本與增加的投資額的比例,應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條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 香港、澳門及臺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舉辦的企業,其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適用本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1987 年 3 月 1 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工商 行政管理總局發布了《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 規定》,明確了合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其主要內容是:(1)投 資總額在 300 萬(含 300 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 7/10;
(2)投資總額在 300 萬美元以上至 1000 萬(含 1000 萬)美元的,注冊資本 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 1/2,其中投資總額在 420 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 低于 210 萬美元;(3)投資總額在 1000 萬美元以上至 3000。萬(含 3000 萬) 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 2/5,其中投資總額在 1250 萬美元以 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 500 萬美元;(4)投資總額在 3000 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 1/3,其中投資總額在 3600 萬美元以下的,注 冊資本不得低于 1200 萬美元。
合營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此規定的,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
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中,外方的出資比例至少占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也因此中外合資或者中外合作企業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優惠及其他各種優惠待遇。如因收購或重組導致外方的出資比例少于25%,原有的中外合資或者中外合作企業將被視為一般的內資企業,將喪失作為中外合作或中外合資企業可以享受的一切又會待遇,并可能包括補繳以往所享受的所有稅收優惠待遇,所以,外商一般不會越過25的底線。
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注冊資本在一百萬美元以上、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二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而且不同行業的投資總額也不相同!
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5%。
請注意,是“一般不低于”,也就是存在特殊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可以低于25%。對于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也要按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序進行審批和登記。對于通過審批的,要頒發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取得登記的,頒發在“企業類型”后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5%,其特殊情況,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是相同的,對于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各方的投資比例和合作條件,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也可以理解為對于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方的出資比例不受25%的限制。根據合資法第四條
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合營者的注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如下:投資總額(萬美元) 注冊資本占投資總額比例300及300以下 7/10300至1000 1/21000以上至3000 2/53000以上 1/3 相關規范性文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87〕第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