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去世后都有哪些補助_公務員去世補助標準?
特邀律師
國家規定了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的有關標準。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一)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1、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2、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3、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參照機關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執行。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一)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執行。
2、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1、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數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2、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費,即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退休費和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費之和。
據國家2011年8月新執行的公務員政策來看,可以得到以下的補助:公務員因病去世,未成年子女可以得到一次性撫恤金。撫恤金的金額是按去世公務員在世時的基本公資的四十倍再加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兩倍。例如,去世的公務員在世時的基本工資為一月兩千元,當年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的年收入為一萬元,則未成年子女可以一次性領取撫恤金:40*3000+30000=9萬元。
參保人員、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因病去世后都有死亡待遇(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包括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