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遺屬補助政策_歷年公務員的遺屬補助標準?
特邀律師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遺屬補助費如何發放?
當事業單位退休職工非因公或因病去世后,其法定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可以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領取到喪葬費、憮恤補助金等費用。
由于這一塊目前沒有國家統一的標準,由各地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來確定。在這里我介紹一下江西的發放情況。
當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因病死亡后,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3個月內及時帶著死者的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戶口注銷證明、社保卡、身份證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戶口本等證件到當地社保局報告。
社保局接到報告后,會及時辦理死者的養老金待遇終止手續,并進行審核。如果一切順利,社保部門可在15至20個工作日內辦理好撥付手續,然后通知死者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前來領取以下幾筆補助:
一是5000元的喪葬費;
二是死者生前所領取最后一個月養老金額20個月的憮恤金;
三是死者養老金個人賬戶內剩余的全部余額。
如果死者生前撫養人沒有穩定生活來源的,經社保部門審核并辦理手續后,每個月可在社保基金中領取一筆不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遺囑補助。
其子女和父母應當得到的補助為:子女可享受每月210元的生活困難補助,直到年滿18歲。若其18歲仍在念大學,那么享受生活困難補助的時間延至大學畢業。父母可分別享受每月180元的生活困難補助,直到故去。2、一次性撫恤金。發給因病去世的國家公務員遺囑一次性撫恤金,為其20個月的基本工資。
3、安葬費。按規定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
按照社會生活標準進行,大困多補、小困少補、不困不補。可以定期也可以臨時補助。沒有具體責任。遺屬有單位主要所在單位補,沒有單位街道社區補。
簡單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公務員參加的是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
公務員必須參加的社會保險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醫保,另外還有住房公積金。另外,現在一般還有兩個補充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就是職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就是大病統籌,有的地方叫大病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大病保險。
二、公務員死亡,生前所繳的養老保險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辦法,本人和用人單位雙方所繳的養老金,分別按規定的比例,記入不同的帳戶。具體是:用人單位所繳的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個人所繳的記入個人賬戶。該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這個規定雖然只有一句話,但卻十分地重要,它表明:城鎮職工個人所繳的養老保險,按規定被記入個人賬戶的那一部分,實際上是屬于職工個人的私有財產。其特殊性只在于職工個人未到退休年齡時不能支取;一旦本人死亡,不論個人是在職,還是己經退休,個人賬戶中的余額肯定是職工本人的私有財產,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予以繼承。
三、回答題主的問題:公務員死亡,生前所交養老保險屬于撫恤補償嗎?是怎樣規定的?
很清楚,己死亡公務員生前所繳的養老保險肯定不是撫恤補償,而是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的個人私有財產。這是死亡公務員的繼承人可以領取的第一筆資金——遺產繼承。這里要說明的是:如果退休公務員年齡很大,因逐年領取個人賬戶的資金,個人賬戶己無余額,自然也就不存在繼承的可能了。
關于公務員死亡之后的撫恤,包括兩大部分。第一部分: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標準:公務員是4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或者基本工資;加上一定數額的喪葬費,喪葬費標準各地區有所不同,一般為1000元-4000元之間。這兩項均為一次性領取完畢。第二部分: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金。其具體范圍是:沒有生活來源的配偶;不滿18歲的子女;60歲以上沒有生活來源需要參保人贍養的父母。這個要求是很嚴格的,即有符合條件的遺屬就按規定予以發放;如果配偶有工作或享受基本養老金,兒女們己經長大成人,超過18周歲,沒有需要死亡公務員贍養的父母親,自然就不能發放。
總結一下:公務員死亡,理論上可以領取的資金有:養老金個人賬戶余額,還有職業年金的余額;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以上資金都由當地縣級社保局負責辦理(職業年金除外)。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有問題可以隨時追問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