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屬于擬制血親的有_擬制血親的含義?
特邀律師
血親想必不用過多的解釋。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關系. 我國婚姻法所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種,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二是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1)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是因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結婚,或因父母離婚,一方或雙方再行結婚而形成的。夫對其妻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對其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稱繼子女。子女對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稱繼父或繼母。我國《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母對不能隨生父或生母共同生活的繼子女要像對親生子女那樣加以照顧。在實際生活中,繼父母子女關系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子女因生父或生母再婚而成為他人的繼子女,但生活費和教育費是由生父母一方或雙方負擔,而不是由繼父或繼母負擔的。另一種是,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在經濟上承擔了撫養責任,繼子女是在繼父母撫養教育下成長的。由于具體情況不同,雙方的法律地位也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并無撫養關系;在第二種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是有撫養關系的。為了保障繼父母與繼子女雙方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是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不論在撫養教育和贍養扶助問題上,還是在遣產繼承等問題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相同。(2)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收養,是指將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使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確立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收養人稱養父母,被收養人稱養子女。我國《婚姻法》指出:“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對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于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至于擬制旁系血親間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1. 孩子被領養,是否到民政局辦理了正式的收養關系? 只有辦理了正式的收養關系之后,孩子才與養父母建立父母子女關系,屬于擬制血親,對養父母的遺產有繼承權,對生父母的遺產不再有繼承權。2. 你所說的情況: 領養是發生在孩子父母去世之后,孩子的父母死亡時,孩子與養父母還沒有建立正式的收養關系,所以孩子對自己親生父母的遺產有繼承權。3. 孩子父母的全部遺產,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走法定繼承,應當由父母的全部子女、孩子的外公外婆、爺爺奶奶共同繼承。4. 如果孩子的外公外婆、爺爺奶奶已經先于孩子的父母去世,而且父母只有這一個孩子:父母的遺產應由這個孩子全部繼承。5. 孩子繼承的遺產:是孩子的個人財產,歸孩子所有,不能歸養父母所有,但養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負責管理這筆財產的使用,但這筆財產只能為了孩子的利益而使用,到孩子長大成人時交付給孩子。6. 相關依據:(1)《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2)《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血親,是指有血緣關系的親屬,是以具有共同祖先為特征的親屬關系。血親可分為:(1)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2)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 自然血親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實血緣聯系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兄弟姐妹、祖孫、伯叔與侄子女等,不分父系、母系,無論婚生或非婚生,也無論全血緣(同父同母)或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都屬于自然血親范圍。擬制血親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此種血親由于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應該仍是擬制血親關系,有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實形成的是擬制血親的繼子女關系,法律事實是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繼子女成年了繼父母無撫養義務,但是有曾今撫養繼子女的民事法律行為,對這兩種關系的確定的意義其實是為了解決以后子女贍養問題,比如在姻親關系中是在繼子女已經成年的情況下形成的關系,繼父母并沒有與之產生過撫養關系,因此繼子女不當然對其有贍養義務(只是因為父或母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而與之有了姻親關系)撫養過的就不一樣了,他(她)其實盡到了一個親生父或母應盡的義務。 是終止了的,不過中國普遍現象是18歲以后開始讀大學,當然父母仍舊在投資,不過應該注意成年以后對子女的這部分消費父母是有權要求其償還的。
【摘要】現行婚姻法從優生學和倫理學的角度出發,規定了直系血親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而對于擬制血親是否可以結婚沒有明文的規定。從立法原意去考察,擬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不同輩的擬制旁系血親不宜結婚,而且在收養關系解除以后,曾經因收養而形成的擬制直系血親仍不宜結婚。而對同輩分之間,主要是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的通婚,社會普遍持贊成的觀點。[正文]【親屬關系】是指由血緣和婚姻連接起來的人際關系,依據親屬的發生根據,一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血親】是指具有血緣聯系的親屬,分為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自然血親】即基于自然形成的血緣關系而產生的親屬。【姻親】是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為中介而形成的親屬關系,一般可以分為血親的配偶,如兒媳、女婿;配偶的血親,如公婆、岳父母;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如妯娌、連襟等。【直系血親】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直接血緣關系的上下各代親屬。即生育自已和自已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直系血親既包括父系,也包括母系,既包括子系,也包括女系。自己和親生父母,和親生子女,屬于自然直系血親關系(真實的血親關系)。在廣義上,直系血親不僅局限于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自然血親),還包括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又稱準血親)。【擬制血親】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擬制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依法創設的,收養就是形成擬制血親的最主要形式。符合《收養法》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以及繼父母與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屬于法律擬制血親關系(虛擬的血親關系),都是直系血親(擬制直系血親)。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繼父或繼母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關系。如果繼父與母親或繼母與父親結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或者因多種原因使得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則雙方不是直系血親(只是姻親關系)。擬制血親因收養的成立或撫養事實而發生,因一方死亡或收養解除而消滅。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直系血親關系可因收養關系的(依法)解除而終止,以該收養關系為中介的其他擬制血親關系隨之終止。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擬制血親關系會因為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的離婚而消失。我國婚姻法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但關于擬制血親間的通婚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予以明確的規定。從立法原意上去考察,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出于兩個目的。目的之一是出于對優生的考慮。近親屬結婚,極容易將一方或雙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點和缺陷毫無保留地暴露出來,累積起來遺傳給后代。這一限制直接指向自然血親,防止因生理遺傳的不健康因素而造成人口和民族發展的不良后果。立法的第二個目的則緣于倫理道德的約束。從倫理上講,為父母者與為子女者之間的通婚與人倫道德相沖突,與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相違背,這必然會對他們以及他們的子女的心理健康和家庭生活產生巨大的影響,在社會效果上產生很大的副作用。一般來說,擬制血親之間無血緣關系,因而不存在因血親結婚而產生的優生障礙,是可以結婚的。然而,依我國傳統習慣和倫理道德,輩分不同的擬制血親即擬制直系血親之間不宜結婚。因為擬制直系血親之間,有等同于直系血親的地位,允許其結婚,則有違社會倫理,會造成他們相互之間權利義務之間的沖突和法律關系的混亂。擬制直系血親間不宜通婚,也是出于維護養子女和繼子女利益的考慮。養子女、繼子女處于受撫養的地位,易受養父母、繼父母的脅迫,所以,如果不禁止擬制直系血親之間的通婚,就有可能造成對養子女和繼子女利益的侵害。至于同輩分的擬制血親,即擬制旁系血親之間,如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只要他們之間無近親的血緣關系,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在實踐和學理中普遍認為不法律應禁止他們結婚。與自然血親相比,擬制血親有兩個特點:一是其血緣的虛擬性;而是關系的可解除性。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自然血親是無法解除的,擬制血親可以因構成擬制血親的特定的法律關系的終止而結束。養父母與養子女、辦理了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如解除了收養關系;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再婚的結束(包括離婚或一方死亡),他們之間的擬制的血親關系消失,不再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那么,解除了擬制血親關系的男女是否可以結婚?筆者認為我國婚姻法或者將來的民法典應明確規定擬制直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對于解除了擬制血親的男女原則上也應禁止通婚,但可設定豁免性規定,對于旁系擬制血親間如姐妹易嫁的通婚不應予以限制。類似的,對于直系姻親間和三代以內的旁系姻親間不同輩分的,我國法律也應該規定禁止結婚。且解除姻親關系后仍不宜結婚。由于同輩姻親間結婚并不會引起倫理道德的沖突和親屬關系的混亂,也不會有優生學方面的不良影響,可以允許結婚。【擬制血親兄妹可以結婚嗎】我妹妹小莉原是一個棄嬰,20年前我媽媽收養了她。我和小莉從小一塊長大,可以說是青梅竹馬。請問,我能同收養的妹妹結婚嗎?律師評說:因收養關系或繼父母婚姻而產生的兄妹、姐弟關系,屬于擬制血親。關于擬制血親間的通婚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予以明確的規定。考慮到同輩姻親間結婚并不會引起倫理道德的沖突和親屬關系的混亂,也不會有優生學方面的不良影響,因而在民間和法律理論界都普遍主張允許結婚。從實踐的角度,若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兄妹、姐弟要結婚,最好先解除撫養關系。【擬制血親父女、母子可以結婚嗎】我單位退休職工王某夫婦年輕時收養了一個孤女,現在這個養女已經36歲,該養女離異后跟養父母一起生活。4年前王某喪妻,全靠養女照顧生活,最近他們提出要結婚。請問,法律是否允許?律師評說: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本無血緣關系,由于收養關系的成立,從法律上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因而它是一種擬制血親,又叫準血親。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不能結婚的,主要的法理依據有三點:1、收養人(養父母)和被收養人(養子女)之間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是一樣的,法律禁止其相互通婚。我國的《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收養法》第23條規定:“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中國、德國、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多數國都在法律上都明確規定禁止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結婚。2、保護被收養人的利益和權利。養子女長期受養父母的撫養,處于被撫養被教育的地位,為了防止收養人利用收養來和被收養人結婚,維護被收養人的權利和利益,因此禁止他們之間結婚。3、依據我國的倫理道德和社會風俗,養父母子女之間結婚有違社會倫理。解除收養關系后,養父母和養子女在法律上已不是父母子女的關系,沒有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約束,是否可以結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子女能否結婚,但從立法本意看仍不宜結婚。
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 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關系. 擬制血親因收養的成立或撫養事實而發生,因一方死亡或收養解除而消滅. 因收養關系或繼父母婚姻而產生的兄妹、姐弟關系,但需要指出的是,從直系血親的定義上看,擬制血親不屬于直系血親,不受到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條有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限制.對于擬制血親能否結婚的問題,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從道德倫理上來講,不應該支持這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