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血親怎么樣解除_擬制血親的解除?
特邀律師
父母與子女關系有兩種:一種是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另一種是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即因收養關系而產生。對于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解除,而具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系,是無法解除父母子女關系的。首先法律上規定血緣關系的父女關系不能解除,即使雙方之間簽定了解除協議,協議為無效協議,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不需要特別解除。再婚一方去世,婚姻關系就不再存在,與另一方子女的繼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 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關系. 擬制血親因收養的成立或撫養事實而發生,因一方死亡或收養解除而消滅. 因收養關系或繼父母婚姻而產生的兄妹、姐弟關系,但需要指出的是,從直系血親的定義上看,擬制血親不屬于直系血親,不受到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條有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限制.對于擬制血親能否結婚的問題,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從道德倫理上來講,不應該支持這種行為.
婚姻法沒有明文規定擬制血親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條)直系血親是具有直接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內。舉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 旁系血親是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內的親屬。 這里的三代是從自己開始計算為一代的三代。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一))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二)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三)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