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里面沒有寫明工資_勞動合同中一定要寫明薪水嗎?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擴展資料: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薪酬確認書上沒有單位的簽章,該協議是沒有成立的。
可以向工會請求幫助或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七十七條:工會監督檢查的權利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勞動者權利救濟途徑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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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17條的規定,勞動報酬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
如果勞動合同里沒有注明薪資標準,并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有效性,只是屬于條款約定不明。
有的單位在勞動合同之外,會以薪資確認表的方式確定工資標準的,以薪資確認表為準;要是通過銀行卡發放的,那實際發放的數額也可以作為工資的確定標準。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此外,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包括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和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等。你的提問,看著簡單,其實有三個相關聯的問題,第一你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第二,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第三,如何能夠,要回勞動報酬也就是工資
1,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勞動者應該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正常的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你雙方沒有明確具體的約定工資數額,那這就比較麻煩了,你要確定你具體工資的數額,如果單位承認你每個月工資是4000,那么你就按4000要求單位給你支付工資,如果單位不承認的情況下,那么你就要自己搜集對你要求工資有利的相關的證據,來主張你的權利。
3.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工資,你如果是簡單的情況下,也就是說工資數額確定,拖欠工資的數額確定,雙方沒有其他糾紛,這種簡單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勞動監察處理.
雙方對工資的數額,拖欠工資數額以及勞動合同的解除,等還有其他糾紛的,那么這種情況下勞動監察一般是解決不了,你需要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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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入職新公司確定薪資有幾個方面:
1、面試時候,HR一定有跟您談這個崗位的薪資范圍區間,再根據您的從業資歷確定您入職的標準,這個標準是包括底薪、補貼(餐費、房補、交通費、通訊費等)、加班費(如果有)、績效工資(存在變數)、獎金(有的月度結算,有的年度結算)
2、如果您資歷超過公司給這個崗位定的薪資體系,屬于特別重要人才,部門主管會按最高等級甚至超過來匹配您的要求。由部門主管與HR達成共識,這部分會體現在錄用通知書上,也會提前口頭告知(口頭承諾有的會扯皮),最好有書面通知才有法律效力。
3、勞動合同上寫的至少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廈門現在是1800元),加上您所任職崗位的補貼標準。有的勞動合同上寫的薪資為什么不是實際發放的全部薪資額度,是為了規避后續加班費的風險。所以,哪怕合同上沒有寫,如果有錄用通知書或郵件往來確認的薪資額也是有效力的,保存好以備需要。
總結下,勞動合同沒寫具體標準,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個參考指標;加上您面試時向HR了解的崗位薪資標準;再看面試時用人直接主管可以給到您的具體標準;或者參考以往本崗位績效核算的薪資標準,保留好相關溝通郵件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合同中一定要寫明薪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必須要寫清楚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內需要說明工作崗位、時間、薪酬等條件,所以必須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