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立案的條件是什么_立案的事實條件是什么?
特邀律師
基層治安民警講解:
為了大家能看懂,使用白話講解。
假設兩人因行車、口角、積怨、鄰里矛盾或臨時起義的發生糾紛或沖突引發兩人發生辱罵口角最后演變成兩人打架,在法律層面一般誰先動手或事情起因并不重要,法律一般只看兩點,有無動手毆打對方,是只有一人動手,還是雙方都動手參與打架,如果倆人矛盾,一人動手,另外一人沒有還手或毆打對方,那么打人者是完全的全部責任,另一方因沒有還手不負責任。
如果一人動手毆打對方,被打人還手反擊這屬于兩人互毆行為,雙方都已經涉嫌毆打他人違反治安法。
如果兩人都動手,處理主要按照傷情來判定責任,輕微損傷擦傷無明顯出血外傷,后果不嚴重,公安機關可以組織倆人調解處理,無論是賠禮道歉還是醫藥賠償,只要兩人達成一致且簽訂協議就視為調解有效產生法律效率。
如兩人調解因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那么就依法按照治安法予以雙方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包括行政拘留及行政罰款,可以單處行政拘留不罰款,也可以拘留罰款合并處罰,也可以只行政罰款不拘留。
如兩人打架一方為輕微傷,另一方為輕傷,輕傷構成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逮捕提起公訴,另外一方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但現有的法律最高檢最高法為了和諧社會,個別情況的輕傷案件也是允許調解的,無論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調解的賠償金額民警無法干涉,全依靠受害一方提出賠償要求,說白了一個漫天要價,一個就地還錢,只要達成一致即可。
至于有些朋友對于法律的不熟悉,很多人認為,對方先動手打我,我才采取還手行為,這明明屬于正當防衛,怎么到頭來屬于互毆呢?法律對于正當防衛有一個界定,一般來講是用于刑事案件,比如持械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投毒放火,搶劫強奸,綁架勒索等等重大刑事案件才可以用于正當防衛而且是嫌疑人有主觀故意情節,就是說故意的去投毒放火殺人或打擊報復行為。
兩人打架因一時沖動,未構成嚴重后果的只是大老爺們熱血沸騰打個架玩玩這明顯不適用于正當防衛。
總結一下打架處理方式只要兩點,動手的一方要么賠償被打一方經濟損失達成調解,要么就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由公安機關處理打人一方后,待拘留期滿后,由被打一方去人民法院追究打人者的民事責任。
打架成本如下:派出所詢問或訊問筆錄一份,留置室一日游,耽誤的時間,拘留3到15天(包括少掙的錢),對方的醫藥費,有行政處罰的違法記錄,有正式工作的通報單位或紀委予以處分或開除,以及家人的擔心及怨氣,想想這些還是杜絕矛盾杜絕違法犯罪。
曾經處理多起打架或傷害案件,幾個經典按理講解一下,某辦事處書記因停車與收費員發生口角,只踹了收費員一腳,收費員拍照車牌號留證據發現車里有一張某辦事處的通行證,得知對方是公職人員,最后調解賠償給收費員十二萬,一腳十二萬。
第二起某民航飛行員毆打健身俱樂部女性服務員構成輕微傷治安案件,因飛行員在俱樂部辦理會員,被打服務員通過其他渠道得知對方身份信息,要價一百萬,最后以70萬元調解,如不調解工作不保損失不止七十萬。
兩人打架被打人眉骨骨折視力下降,恢復半年后無法恢復正常視力影響身體機能,最終以120萬元成交。
第三打人者為健身教練,另一人為原國家隊替補運動員,退役后在當地國企擔任中層領導職務,被打成輕傷。被打的因政治身份及面子問題不要求調解,打人的恰恰有錢想通過經濟賠償來解決,最終打人者拿出三百萬賠償達成調解
1、立案的條件,亦稱立案的理由,是指能夠作出立案決定的法定理由,有了立案的材料來源2、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一是有犯罪事實發生2)、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斷。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例如,無責任能力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及履行有益于社會的業務上的行為。再比如盜竊沒有達到當地盜竊刑事案件立案的標準,這也不能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立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安局立案的程序
1、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公安機關對于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2、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這個事還真是有必要好好講講,條文就不搬了,我盡量講的明白一些。
詐騙案的立案,警方主要審查如下幾項證據
一、受害人向嫌疑人交付財物的證據。
這個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通過銀行轉賬,這個提供轉賬記錄即可,很簡單
第二種就復雜了,如果是交付的現金或者實物,盡量提供準確的時間、地點、過程和在場知情人員情況,很多詐騙案無法立案,是因為一對一接觸給付財物,被舉報人矢口否認,受害人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給過財物,法律上有個常識叫“孤證不存”,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述,無法作為立案的依據。有些受害人會把家屬喊來一起作證,但是家屬與舉報人利益攸關,僅是聽說過,財物交付時不在現場,這種證據證明效力極低,很難被警方采信。
二、證實嫌疑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證據。
這里面重點一看嫌疑人有沒有隱瞞真實身份,二是看誘使受害人付款的具體事由,滿足其中一項即可,前一項比較簡單,一般職業騙子都會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但是第二項非常復雜,特別是以代為投資或者合伙經營這種理由取得的財物,如果前期支付過一部分收益或孳息,對于舉報人就更為不利。
很多舉報人搞不清楚的是部分挪用資金的行為怎么定性,一般來說,如果挪用于非法用途,最常見的是賭博,那么可以定詐騙,但是如果用于合法的事項,雖然沒有告知舉報人,一般也不能定性成詐騙,僅憑挪用資金不能定性成非法占有,這里要看被舉報人是否有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關于第二項再特別多說一句,個案難以定性詐騙,但是如果發現以同樣事由向多人借款之后挪用的行為,超過了其自身償付能力,則可以定性成詐騙,那么報案人最好事先聯系其他受害人一起報案,有利于盡快立案,不過此類案件也可能轉化為非法集資,還需考察被舉報人的法律主體身份。
三、排除經濟糾紛的證據。
相當數量的詐騙案件是由經濟糾紛轉化而來的,這里面有一個過程,一開始是正常民間借貸,之后由于償付能力下降,導致借款及利息無法歸還,這是單純的經濟糾紛,我接觸過不少報案人,對方沒有及時還錢就報案詐騙,這種情況是無法立案的,只能到法院起訴,但是如果被舉報人是在明知無力償還的情況下繼續借款,則構成詐騙,所以報案人最好能夠了解被舉報人的償付能力狀況,提供給警方作為定案依據,當然了報案人如果沒有這方面的證據,不影響報案本身,但是會影響到立案的效率,因為警方需要對被舉報人財產進行清查,這個過程往往比較漫長。
四、被騙財物價值達到了立案標準的證據
這一點在現金類支付中比較簡單,如果達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就只能轉為行政案件處理,但是涉及到財物,如金銀玉器書畫文物等物品則較為復雜,因為最終確定物品價值需經過物價等專業部門鑒定,比如說書畫贗品,報案人在購買時實際上就受騙了,對于物品價值產生了錯誤認識,一旦鑒定為贗品,往往無法達到立案標準,也就無法立案,一些報案人不理解此類情況,經常與公安機關發生矛盾,這種情況應該舉報的是把贗品當真品賣的商家,而不是追究騙走物品者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涉及物品被騙的案件中,報案人需提交購買時的有關憑證,作為認定立案標準的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