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保險 夫妻共同財產_保險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保險費屬于共同財產。但保險區別于別的財產,不便分割,所以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做好投保人變更(如果投保人是配偶、自己投保的不用變更)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通常為所繳保費的一半! 這一點有別于保險金,保險金是保險公司賠償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資金,歸屬于一方的資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管是什么樣的保險,都不能作為財產進行分割!這也是保險的一大功能---資產合法轉移!還可以給自己的孩子,是誰也拿不走的.并且是不要一分的稅錢. 保險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紅金屬于投保人,生存金是屬于被保險人的,百年之后的身故金屬于受益人.因此,不存在財產分割的事情.合同上會寫得很清楚. 保險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紅金屬于投保人,生存金是屬于被保險人的,百年之后的身故金屬于受益人.合同上會寫得很清楚.因此您完全不用擔心的. 不管是什么樣的保險,都不能作為財產進行分割!這也是保險的一大功能---資產合法轉移! 投保人以夫妻共有財產投的一份分紅型理財險。被保人和受益人均為同一人,離婚后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嗎? 一般的保險如果離婚時會把保單視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如果選擇退保,則分割保單現金價值,也有的是要求補償一半的保費給另一半,看各地的律師和法院判定,保單的其他利益歸屬于被保人 不過目前新上市的國家首款愛情婚姻保險“紅玫瑰”同以契約的形式規定,無論是離婚退保還是保單繼續繳費,保單的利益都全部歸屬于被保人,而被保人只能為女性,因此從某種程度來說,是極大地維護女性的權益,增加離婚的成本,可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約離婚的沖動。 保險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才能取的保險權益。 如果您是女同志,可以為考慮購買國內首款女性愛情婚姻保險,國內首款鼓勵夫妻美滿長久的婚姻保險,國內首款女性專屬的婚姻保險,國內首款解決女性養老,保障,大病,輕癥,理財,門診,豁免于一體全方位綜合保障的女性專屬保險。 保單是屬于個人財產,該保單屬于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離婚后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是誰保險利益就是誰的,如果是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投保的,受益還是免稅的。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同一人,這單就屬于被保險人的了;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有事婚后投保的高額單,投保人可以去退保,單需要別保險人簽名確認,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雙方協商分割了。 人壽保險保單是屬于被保險人本來持有并享有保險金的領取權利的,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你所投保的分紅型理財險如果是屬于壽險的范疇,不應被分割。如果是投資連結險那就不好說了,投資連結險不同于傳統的壽險及分紅型壽險,它的投資重于保障,屬于資產類。 因為《保險法》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此處的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即是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與被保險人所指定的受益人,雖然都能得到被保險人的保險金,但兩者在性質上有著根本區別。前者源自法律的規定,后者則來自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前者所得的保險金屬于遺產,將來可能需要繳納遺產稅,后者所得的是保險金,不屬于遺產,無須繳納遺產稅。 如果在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保險賠償當然歸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應該區別是什么樣的人身保險合同。第一種是一次性交納投保金額,并且具有投資理財性質的保險,應認定為投保人婚前的個人財產。第二種不是以理財為目的,只有在出現保險事故后才能申請保險賠償的,保險賠償應該歸法定繼承人。第三種是分期交納保險費,交納時間延續到婚后的,這種保險一般具有投資理財性質,在婚后交納保險費的比例部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一般情況按照夫妻財產共同所有。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之間婚內財產的分配約定是給予自由選擇權利的,可以共同所有制、可以分別所有制、也可以部分共有部分私有。因此只有在夫妻共同共有婚內財產時,一方購買的保險才能算共同財產,如不進行分割是對另一方財產權利的侵害。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明確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般包括:婚前財產、傷殘補助金或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某一方的財產等。
因此只要不是通過上述列舉的幾類財產來源購買的保險,才可以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保單是屬于個人財產,該保單屬于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離婚后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是誰保險利益就是誰的,如果是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投保的,受益還是免稅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理財保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保險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可分割”如同一條鐵律,但實際上根據相關規定,保險在離婚時也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考量。
3.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在婚后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于對方。
4.《保險法》規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內強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當夫妻雙方互為投被保人時,在離婚后到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人變更,將保單完全轉讓給被保人那方,然后對保單現價進行對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將退還的保單現價對半分割。
關于你所提的這個問題,已經有相關的判例。——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人壽保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不過這種“夫妻共同財產”比較特殊,一般是這樣處理的——
如果夫妻離婚,在保險合同沒有退保的情況下,保單持有人應該將累計所繳保費的一半返還給非保單持有人;
如果夫妻離婚,在保險合同已經退保的情況下,應該將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進行平分。
以上這兩種處理方式的理由是什么呢?
在婚姻存續期間,給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產品所繳納的保費是用夫妻的共有資金支付的。如果沒有購買人壽保險的話,夫妻離婚時是可以將這筆“共有資金”進行平分的,但因購買了保險導致這筆“共有資金”被保單持有人所獨自占有,這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保單沒有退保的話,保單持有人應該將累計繳納保費的一半“折返”給非保單持有人;如果退保的話,應該將現金價值進行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