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見需要批準的情形_行賄罪會見需要批準嗎?
特邀律師
涉嫌行賄罪會見律師后,可以委托律師辦理申請取保候審,只要符合條件的就應當批準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不一定,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根據《刑事訴訟法》37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三類犯罪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才需要公安同意,其他犯罪一般是不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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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案件的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不需要經過許可。
法律規定,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是法律賦予辯護人的一項權利。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案件律師會見需要經偵查機關許可。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偵查機關許可的有三類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2、恐怖活動犯罪;
3、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除去上述三類案件,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需要經過許可。
非法集資案件不屬于上述三種案件類型,辯護律師會見無需經過許可,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律師會見專用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到看守所,就能會見。
會見是刑事律師的日常工作之一,這個問題對于剛剛入行的律師或者未辦理過刑事案件的非刑事領域的律師而言,確實是一個問題。
我分幾個層面來回答:
一、簡單來說,三證齊全即可會見。哪三證呢?
1.《律師執業證》原件和復印件×1;
2.嫌疑人近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出具的《刑事辯護委托書》原件和復印件×1,以及身份證明材料1套(戶口本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村/居委會開具的關系證明,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
如果是法律援助指派的案件需要帶上法律援助公函。
3.律師事務所開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原件×1
第3個《會見專用介紹信》的原件在每一次會見的時候看守所都會收走,大多數看守所在第二次會見起就只有收走介紹信,其他的核對就好;而有些地方會在律師第一次會見的時候收走全套材料的原件(除了律師證原件以外),例如廣州花都的看守所就會在我第一次會見的時候收走了我1套完整的委托授權材料(除了律師證原件以外);有些地方在你每次去會見的時候還要復印一份《刑事辯護委托書》提交,例如廣東的惠州市看守所。另外,律師證復印件和身份證明材料最好要蓋上律所的公章和核對一致章,因為有些看守所發現你沒有蓋章可能會以此拒絕會見(雖然不一定合法)。總之,不同的看守所規矩不同,最好是提前了解清楚,免得白跑一趟。
二、什么時候可以會見?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也就是說,其實當事人被抓走之后家屬就可以趕緊委托律師介入了。作為公安院校畢業的律師,可以很負責地告訴你,公安在抓人后會第一時間在派出所抓緊時間訊問,突破第一次的口供后將嫌疑人轉到看守所。當人在看守所后,律師帶著齊全的手續去一般都見得到(敏感案件除外,有時間差)。
三、是否需要預約?
現在很多地方的看守所都實行預約制度,或者預約優先會見制度。例如廣東可以在“粵省事”小程序預約會見,又快又方便。建議在去之前也最好打電話問問是否需要預約以及預約的途徑。
四、第一次會見需要帶著空白的《刑事辯護委托書》進去看守所讓當事人本人確認委托以及簽名
所以,這個工作也需要提前準備好,我一般會準備5套左右,為后續向公安、檢察院、法院遞交委托材料做準備。當事人簽名以后,以后會見的話就只需要帶著律師證、當事人本人的委托書和介紹信即可。
五、律師是當事人和外界溝通的唯一橋梁,第一次會見至關重要
全面了解案情、做好會見筆錄、初步分析法律意見、 緩解當事人和家屬的焦慮,為后續的辯護工作打好基礎。會見做不好,辯護工作很難做得好,所以我從來不相信不親自會見而是派個律師助理(也是執業律師)去會見的律師能辦辯護工作做得好。任何工作需要做好,都需要大量的基礎工作的鋪墊和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