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緩刑6個月_非法經營檢察院建議量刑6個月法院會判緩刑嗎?
特邀律師
非法經營檢察院建議量刑6個月法院有可能判緩刑,因為刑期在三年以下,符合緩刑條件。
檢察院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也就是說檢察院提出了確定刑的量刑建議。能提出確定刑的應該屬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再者,實踐中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法院一般情況下都會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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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宣告緩刑可能性比較大
可以判緩刑
緩刑是對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他具備法定的條件時,在一定期間暫緩其刑罰執行的制度。我國巜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從這條法文可以看出緩刑的4條法定條件:
1,犯罪較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適用緩刑。
2,犯罪情節較輕。情節較重不適用緩刑。
3,悔罪表現。拒不認罪的不適用緩刑。
4,不致危害社會。繼續危害社會的不適用緩刑。
緩刑規定一定的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下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我們常聽到"判3緩3",就是判3年,緩刑3年。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行,在此期間,被判刑人如果沒有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簡言之,緩刑是對原判刑罰的有條件的不執行。緩刑的特點主要是判處的刑罰在一定期間暫不執行,但又保持執行的可能性。
緩刑是刑罰具體運用的一種制度,它以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為前提,不能離開拘役,有期徒刑而獨立存在。
緩刑不同于監外執行。緩刑是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的刑罰。緩刑與免除刑罰區別開來。免除刑罰是法院對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決,宣告免除刑罰,因而不發生執行刑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