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情況怎么寫_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如何寫?
特邀律師
1、勞動爭議申訴書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2、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
3、勞動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4、證據資料
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
用人單位掌握管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就由用人單位提供。
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公司與某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給客戶的通知函主要有以下內容: 解除的員工、工作時間、員工從事崗位、解除時間、責任聲明、公司及日期。 具體通知可以參考以下范文。 解除勞動關系申明 (范文) 茲有我公司員工_____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該員工從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年__月__日在本公司從事_________________工作。 該員工已于______年__月__日與本單位正式解除勞動關系,并已辦妥一切與勞動關系相關的手續,從解除當日起,該員工一切活動和行為與我司無關。 特此申明 xx市xx有限公司 ______年__月__日
根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用人單位出具的用來證明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的法律事實的,為了體現對外的效力,加蓋單位公章即可,無須加蓋單位內部的其他印章.例如: 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茲有______同志與我單位簽訂_____號勞動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我單位從事_________工作,現因_____________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本人簽名: 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你好,公司的做法有問題,所以離職證明寫協商一致值得商榷,但如果已經成為事實,那也無可挽回,所以離職證明寫協商一致也只能接受了。這種情況下賠償金肯定不行,經濟補償或可以拿到,或可能拿不到。具體分析如下:
從問題來看,你們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是矛盾的,因為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就必然不可能稱為協商一致,所以這種事請前后原因不統一,所以是矛盾的,因此我才認為離職證明寫協商一致值得商榷。
可以這么說,結合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以及又在離職證明里面寫協商一致的前后兩種做法,可以斷定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當初你就拒絕公司離職證明寫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不認可不簽字,那么你可以直接去勞動部門投訴公司的做法,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可是你沒有這么做,而是認可了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協商一致,所以“生米煮成熟飯”了,協商一致已經成為了一種事實,無可換回,所以這種情況下,你只能接受這個結果。
至于協商一致解除合同,能否主張經濟補償,那就要看是“誰主動與誰”協商了。
如果離職證明上明確寫的是“你(員工本人)主動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么本質就是你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如果離職證明上明確寫的是“公司主動與你(員工本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么你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因為這種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為在《勞動合同法》規定里面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你在公司干了多少年,公司就要支付你多少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我為什么說想要拿經濟補償或可以,或不可能的原因所在,關鍵就看誰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的,你本人主動提出,那就拿不到經濟補償,公司主動提出,那就可以要經濟補償。
最后,我還想特別說明兩點:
你說的賠償是無法主張的。按實際的道理,本來你可以要求賠償,但由于你本人事實上又接受了協商一致,所以法律上無法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司騙了你。
你要明白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含義是大不一樣的。你可以有這樣一種印象,賠償金一定是公司對員工存在違法行為才有的,而經濟補償是公司的一種主動行為,具體理解我建議你讀一下《勞動合同法》。
總之,就你的情況而言,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是不可能的,如果離職證明已經拿到手了,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就看是誰主動找誰協商解除合同的。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