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_公司不給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特邀律師
工作了8年沒合同,沒有保險福利,還能忍氣吞聲工作這么多年,也是挺沉得住氣的,勇氣可嘉,但能醒悟過來想要維權,也算是為時不晚啊!
下面我們來說說這種情況和員工應該怎么去應對。
單位已經嚴重違法《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
1.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企業應當自員工入職三十天就完成勞動合同的簽訂,入職即員工和單位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入職滿30天以上還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從入職的次月起支付員工二倍工資,支付期限為11個月,如果工作滿一年以上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企業和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應白紙黑字進行簽署,否則企業均為違法用工。
2.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企業應當自員工入職30天內為其按時足額繳納社保,逾期未繳納的企業則屬違法行為,按照法律程序,社保機構會責令單位改正,如果單位仍不繳納,則可以進行罰款,勒令公司為員工如數補交,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員工如何應對這類情況
如果說是舉報單位或者仲裁單位,相信大家都會使用這招,但這招并不是一定奏效,最好的結果就是單位改善了這種情況,個人也還繼續能在這家公司干活,工作不受影響的同時獲得齊全的福利,這才是大家想要的結果。
我們中國人講究“ 以和為貴 ”,畢竟和氣生財嘛!所以員工遇到這種事情,不要過于沖動,舉報和仲裁不是首選的辦法,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自己若是感覺在公司沒有安全感,可以好言相問負責的同事,說話的方式千百種,委婉婉轉的表達通常使人容易接受,比如可以說自己某某事情需要用到勞動合同作為證明,公司可否協助提供云云。
對于社保的未繳納,也可以用政策的形式作為分析和參考,諸如同行的某某企業因為未交社保受到了懲罰和巨額的罰款,慢慢的企業也會重視,能8年不交社保的單位可能是相關負責的同事風險意識不夠惡意節約成本造成,也可能政策獲取不及時等等多種原因,耳濡目染的說說不交社保被稽查的高額成本,企業還是能有所動的,如果員工都懂法也是對企業的一種威脅。
如果個人出面企業無動于衷的,我們可以退而求其次,找尋單位的工會反饋協商處理,工會出面的效果會比個人明顯,企業一般會對自己的違法行為進行收斂和改善。
而舉報和仲裁是為“ 下下策 ”,一上來就舉報和仲裁企業,勢必會鬧得魚死網破,即便是各項福利和工資補發齊全了,也不能保住自己原有的工作,可以說“ 賠了夫人又折兵”,雖然能有補償,但也不能即可到達你的手上,你讓企業不爽,企業也會讓你在拿到賠償金的路上苦苦煎熬,同時還要面臨再尋職業的不易。
沒有社保引起的個人風險
有人會單純到為了保住這份工作,選擇忍氣吞聲不繳納社保,這種做法其實對個人來說損失非常大,風險也是特別大,非常不提倡這種做法,因為我們上班繳納社保,就是為了到退休的時候能有穩定的養老金,平時生個小病就醫的時候費用能有所報銷,如果說這些你通通沒有,那等于說我們所有的看病費用都需要自付。其次,我們到達退休年齡時,沒有了工作能力,我們是一分錢的養老金都不會獲得。所以會對我們的養老造成很大的困擾和不便,必須高度重視起來。
通往成功的路千萬條,我們不求走最捷徑的,最起碼選擇正確的一條去走,分道揚鑣是解決不了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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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公司與員工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風險大了。
首先,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之后還沒有簽訂,那么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雙倍工資,這個雙倍工資最長可以要11個月的。如果滿一年用人單位還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么法律會直接認定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見這種情況下,難道用人單位的風險還不夠大嗎?
而且有的單位還老自作聰明,雖然與勞動者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就是舍不得給勞動者,而是把兩份都攥在用人單位的手里,我真不明白,這種攥著不給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有什么好處呢?
可能有的單位覺得勞動者手里沒有了勞動合同,就沒有了證據,將來如果發生了什么糾紛,勞動者沒有證據起訴自己,是不是出于這方面的考慮?那我想說,勞動者要想證明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只是證據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證據,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來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依然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獲得勝訴的。
而且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還可以反咬公司一口,說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如果拿不出來當時保存的合同反而會啞巴吃黃連,背負支付雙倍工資的命運,所以真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呀,所以作為用人單位這樣一個實力強大的公司,何必跟一個勞動者較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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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應當舉證證明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一、這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你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你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你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你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你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后錄音,并將領導的名字一定要在錄音材料里面體現,否則,法院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你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你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二、提醒公司的違法行為有:
1,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將依法支付雙倍的工資;
2,公司未為你購買社保,你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其補繳;
3,公司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將承擔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三、權利的保護:
1,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2,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對仲裁結果不服的,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規定,雖然單位至今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但你已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3、單位在你已經工作長達近半年的時間里,并沒有按規定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既違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需要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你進入單位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4、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主任所說的試用期一個月無效,單位需要向你支付正常的工作工資。
5、你有權要求單位為你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6、如何證明你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可以參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
四、建議通過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方式予以解決。
關于證據的問題,網友的答復很詳細了,都不錯。提示你注意:證明過程是遞進的,證據間是相互關聯的。如:有證據證明你和單位已經存在了事實勞動關系(無書面合同),那么雙工資就可以主張,同時你可以根據“舉證倒置”原則要求單位提供你工資水平的證據,提供你工作時間的證據,否則,你的陳述及證據很可能就被仲裁庭支持。因此,舉證問題并不是我們想像中那么困難。
勞動爭議一般實行仲裁前置程序(也有例外的,不贅述),也就是說必須經過勞動局仲裁委員會先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
程序:準備證據,寫申訴書(固定格式的,仲裁委有),提交到窗口立案,立案后等待受理通知書,根據受理通知書確定的地點、時間參加審理,領取裁決。
五、之后:
1、不服裁決的(雙方都可能不服)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另行立案起訴。
2、服從裁決的,根據裁決內容履行裁決,一方不起訴(即視為服從裁決)又不履行裁決內容的,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很明顯是違法的,這個時候勞動者可以和單位協商補簽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單位不愿意補簽也不愿意支付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再不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應該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可以去仲裁免費的。對仲裁不服可以訴訟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