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如何確定_上訴時怎樣列被上訴人?
特邀律師
二者原審的地位不一樣,上訴人就是提起上訴的人,就是對原審判決不服的人,被上訴人就是原審判決另外一方,
張三寫了篇紀實報道,內容是關于李四和王五的情愛故事,發在報紙上。李四夫妻倆覺得張三想象力太豐富了,很多細節嚴重失實,于是,一怒之下把張三和報社告到了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公開道歉。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這起案件屬于必要共同訴訟,因為雙方當事人都有兩人,而且訴訟標的都是一個。這類案子難解難分,法院必須按一個案子進行審理。
法院一審判張三賠一萬元,報社賠三萬元,張三和報社共同道歉。
對于這個判決結果,張三沒意見,李四夫妻倆也沒意見,但報社有意見,就上訴了。上訴請求:一是自己只給兩萬,二是只由張三一人道歉。
那么問題來了,本案中,誰是上訴人,誰是被上訴人呢?
上訴人是報社無疑,被上訴人是張三、李四夫婦。
有人不解,張三不是跟報社一伙的嗎?又沒意見,怎么成了被上訴人?
對此,民訴意見有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上訴,分情況處理:如果該上訴是對對方當事人有意見,對同一方當事沒有意見,那就把對方當事人列為被上訴人,同一方當事人還是原位置不變;
同理,如果該上訴人對同一方當事人意見,對對方當事人沒意見,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原位置不變;
如果個別上訴人對雙方都有意見,那雙方都列為被上訴人。
本案中,報社既對跟張三賠錢分擔的數額有意見,也對對方要求道歉有意見,所以,雙方都是被上訴人。(王仁根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九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二)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三)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只要不服判決都可以提出上訴,互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您好,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確定上訴身份。
提出上訴的人都是上訴人,訴訟對方為被上訴人。
原被告都提出上訴的,都是上訴人,不列被上訴人。
這樣的案件一般會合并審理的,對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界定是以提起上訴的時間而定的
(1)該上訴是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2)該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3)該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出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不需要交納上訴費用
上訴人是指對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人,而被上訴人是二審案件的被告,上訴人可能是二審的原告或者被告,如果上訴人是被告的,被上訴人是一審的原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