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意向金和定金的區別_意向金和定金區別?
特邀律師
定金:是預定每種東西,先付一點款保留給他,如果東西沒有了!可以退回!訂金:這套房子你租了,或其它;已交接完畢!收回時完整無缺,也要退回給乙方付款人!如果乙方,違約了,那就甲方沒收乙方訂金!
購房時,這是我們最常接觸的兩個詞。
意向金并非一個法律術語,從字面意思上看是買方具有購買意愿而委托中介向房東交納的一筆費用。如果賣方同意買方的購買條件,意向金轉交給賣方,此時意向金性質就發生變化,自動轉化成定金,意向金協議也自動轉化為定金協議。如果買賣雙方沒有達成協議,中介公司將把意向金返還給買方。
而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散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和“訂金”雖只有一字之差,弄錯了則可能損失好幾萬,為避免損失,簽署買賣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看清了。
定金:合同訂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紅本在手定金不超過房子總額的10%,有銀行抵押則定金不超過房子總額的5%)的金錢或其代替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
具有處罰性,付定金方解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定金方解約則須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非法律概念,通常指買賣雙方在具有交易意向后,為表示誠意,由買方交付給賣方的一筆款項,取得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 “訂金”的效力則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數額自由,雙方當事人不管誰違約,訂金都如數退還。支付訂金方風險較大。 定金和訂金如何區別:一般有書面合同條款來約定的為“定金”。 一般來說,“訂金”可退,“定金”不可退。若真弄錯了概念,則只能按簽署文件履行。但購買新房遇到以下情況,定金也可以要求退: 1.開發商資質不全; 2.開發商進行了在建工程抵押,并且未告知購房者,這種情形可以認定為開發商違約; 3.簽訂的認購合同不規范或是,購房者可以表示對合同不認可。 下面一張圖讓你一目了然了解什么是定金和訂金。
房屋買賣過程中,買方為了保證房屋順利成交而通常會采用付定金的方式作為擔保,借此來約束買賣雙方,履行合同約定。而意向金是交付中介表達購買意向的,在沒有被賣方接受轉化為定金之前,不對賣方構成約束。
1:意向金是附條件的定金。意向金是在買方有購買意向后,委托中介公司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并支付一定金額的意向金。委托經紀人在買方授權條件范圍內和賣方進行談判,如果賣方同意購買條件,中介公司就將意向金轉交給賣方。
2:定金是交給業主的,意向金是交給中介公司并附帶條件委托中介去跟業主就價格等條件進行磋商,談成就轉為定金,談不成返還客戶。
3:定金協議對買賣雙方產生約束力,買賣雙方必須按約定履行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后果,而意向金則沒有這種約束力,它只是一個購房意愿的表示,在中介公司尚未和業主達成一致時,客戶隨時可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