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_哪些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特邀律師
您好。。《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這與刑法的規定相呼應,目的是為了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認為是犯罪的即不構成犯罪,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一種恩赦制度,是國家針對特殊的罪犯赦免其刑罰的制度,特赦令具有特別法的效力。經特赦令免除了刑罰的人,不再因同一犯罪事實而再次受到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罪,告訴才處理,不告不理。被害人有權利決定對這幾類犯罪行為是否追訴,國家不主動追訴。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動進行審判,公安機關也不能主動進行偵查取證;如果自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撤回告訴的,應當允許。即對此類犯罪,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主動追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追訴的對象,是刑事訴訟中最為重要的一類訴訟參與人。由于我國實行“罪責自負、罪不株連”的刑法原則,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訴訟即告終止。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即一個人的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已構成了犯罪,但由于具有某些情節或者特殊情況,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也不予追究。因此,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在訴訟過程中是一個處處決定案件進程的標準和尺度。在立案審查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上六種情形之一的,就應作出不立案的決定;在偵查階段發現的,偵查機關就應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的,檢察機關就應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如果認定屬第一種情形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屬于其他五種情形的,應裁定終止審理,宣告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實行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可以保證國家追訴權統一、正確地實施,防止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錯誤地進行追究,從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一、哪些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一)根據刑訴法第1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以上六種情形,公安司法機關應在不同訴訟階段作出不同的處理。
1、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公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2、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3、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在審判階段,對于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無罪;對于其余五種情形一般應裁定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公安司法機關一經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即告結束。在自訴案件中,法院應根據情形分別作出不立案的決定或準予撤訴、駁回起訴、終止審理的裁定,或作出判決宣告無罪。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2條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該《規則》第263條規定:“審查起訴部門對于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262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二、哪些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下列人員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仍應對其采取一定的措施:
(一)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應注意的是,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這種情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雖然違法,也具有社會危害性,但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尚未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所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行為人犯罪后超過追訴時效期限沒有被追訴,本人也未再犯新罪的,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追訴時效的期限為: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究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一種赦免制度,是對受到刑事追究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罰的制度。受到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犯罪分子不論其刑罰是否執行完畢或者是否開始執行,都等同于刑法執行完畢,以后無論何時對其都不再進行刑事追訴或主張繼續執行刑罰。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以受害人的告訴作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條件,屬于自訴案件范疇。如果被害人不告訴或者告訴后又撤回的,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人民檢察院或被害人近親屬告訴的,司法機關應當受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國刑罰實行罪責自負原則,犯罪人死亡的,自然刑事責任就無法追究。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在刑法、刑事訴訟法頒布后制定的法律中,取消了原來的某種罪或者對原來的罪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司法機關則不予追訴。
根據上文的分析介紹,現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存在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就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具備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卻被違法追究的,建議可以委托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
刑訴法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立案程序中,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如果屬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如果屬于公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刑法規定了對于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超過上述法定追訴時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這種特赦命令具有終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前提。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對這類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沒有意義,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以上六種情形,公安司法機關應在不同訴訟階段作出不同的處理: (1)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公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2)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3)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在審判階段,對于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無罪;對于其余五種情形一般應裁定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公安司法機關一經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即告結束。在自訴案件中,法院應根據情形分別作出不立案的決定或準予撤訴、駁回起訴、終止審理的裁定,或作出判決宣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