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的構成要件是_自首的構成要件?
特邀律師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
一般自首條件:犯罪人自動投案;犯罪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別自首條件:主體只能是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須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犯罪人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處理。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
(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現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現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刑法》第67條對自首的概念和要件作出了明確規定。 相關鏈接:《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自首的構成條件:1.自動投案在通常情況下,自動投案是犯罪分子主動、直接向公安、檢察或者審判機關投案。但是在下列幾種情況下也應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分子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電信投案的;犯罪后逃跑,在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犯罪分子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均屬自動投案。
人自首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包括:(1)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與自己無關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檢舉而不是自首。(2)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隱瞞。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實,而不是犯罪過程的細節。(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實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
【例題】關于自首,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甲犯交通肇事罪后被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往外地,在外地又犯搶劫罪,隨后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搶劫事實。甲構成交通肇事罪和搶劫罪的自首
B.乙因犯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管制3個月,乙在服刑期間主動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犯盜竊罪的事實,對于乙直接可以認定為特別自首,無須自動投案
C.丙犯敲詐勒索罪后白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拒絕將被害人贓物退還。丙仍然構成自首
D.在單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應認定為單位自首
【答案】CD。解析:《刑法》第六十七條有關自首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A選項,甲犯交通肇事罪后被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往外地,就甲所犯交通肇事罪而言,甲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取保侯審),因此交通肇事罪已經不能成立自首。但針對搶劫罪是在逃往外地后所犯,因此甲之后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搶劫事實其自動投案可認定為搶劫罪的自首情節。故A選項錯誤。
B選項,特別自首的對象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而這里的正在服刑,指的是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因為這些刑罰剝奪了罪犯的人身自由,所以才不需要其自動投案,但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其人身自由并未被剩奪,因此仍然需要自動投案這一要素。故B選項錯誤。
C選項,成立自首的條件,只有自動投案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至于是否積極退贓等,不屬于構成要件。因此丙仍然構成自首。故C選項正確。
D選項,在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認定為單位自首。因此本題中單位負責人主動投案的,認定為自首。故D選項正確。
文/鹽城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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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自首的法定從輕處罰構成要件,
一:主動到公安機關,檢查院等司法機關投案自首,
二;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機關傳喚期間,在公安機關并未掌握其確鑿犯罪證據的情況下,主動向公安機關供述了公安機關并未掌握或察覺的案件和犯罪行為,
三,在逃犯通過電話,網絡平臺犯案地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自首,并按照犯案地公安機關的指示,到藏匿地公安機關報道的,
以上三種行為均屬于自首。
“自首”系涉案犯罪嫌疑人或逃犯,通過自行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的,或者通過電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在和公安機關約定的地點等待公安機關民警到來處置,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的,均認定為投案自首。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逃犯是在家里或藏匿地點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的,雖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行為,但是不構成投案自首的構成要件,因此不屬于投案自首,
但是,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積極主動交待自己犯罪行為的,會認定為認罪態度好,也同樣能獲得法律的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