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的情形_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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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一、被別人非法搜身,情節嚴重的,可以告其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四5條),是指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住宅的,從重處罰。 二、如果被別人非法搜身,情節輕微的,則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可以報警,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先談一下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
本罪表現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行為,所謂搜查,是指搜索檢查,既包括對他人身體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對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檢查、挖掘等.
在司法實踐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種情況:一種是無搜查權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個人,為了尋找失物、有關人或達到其他目的而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第二種是有搜查權的人員,未經合法批準或授權,濫用權力,非法進行搜查的;第三種是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續進行搜查的。具備上述之一的就屬于非法搜查。
搜查的對象,根據本法第245條的規定,僅限于他人的身體和住宅。如果不是針對身體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機關或其他單位的辦公室、倉庫、車輛、船只、飛機等場所,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宿舍在法律實務中不被認定偉住宅,再就是構成犯罪必須是情節嚴重--本罪表現為嚴重侵犯他人隱私。結合樓主的情況,認定校工犯罪的可能性較小,不過你們可以向教育局等上級部門反映...
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一、私闖民宅應該怎么處理 私闖民宅情節嚴重,則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我國《刑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 1、《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 2、《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還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該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的對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當行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時,和非法侵人住宅罪一樣,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權利。但兩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對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則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為形式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則既可由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為的形式構成。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人未經同意強行進人他人住宅進行非法搜查的,對行為人應以其目的行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罪數。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往往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在一起,如人室盜竊、搶劫、強奸、殺人等。對這種情況,應以行為人實施的目的行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數罪并罰。 私闖民宅是對他人住宅的侵犯,但光是實施了該行為,不能直接認定構成犯罪,還要看具體的情節如何。若是達到嚴重程度,那么就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否則的話只能按照一般的違法行為處理。而現實中,有的人擅自闖入他人住宅主要是進行非法搜查,這樣的情況下,根據其目的應當按照非法搜查罪處理,而不能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文僅供交流學習,若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或您與他人發生糾紛,不妨來【好律師網】 請律師幫您采證或幫您解決糾紛。
只有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沒有法院或檢察院批準、授權,即使是警察也無權搜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第一百三十六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無搜查權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個人,為了尋找失物、有關人或達到其他目的而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 第二種是有搜查權的人員,未經合法批準或授權,濫用權力,非法進行搜查的; 第三種是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續進行搜查的。具備上述之一的就屬于非法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