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是準民事法律行為嗎_子女能撤銷父母的遺囑嗎?
特邀律師
您好!
自己寫一份合法有效遺囑是完全有可能的,這里面會涉及到一些書寫的形式、要求。在遺囑有效期上,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遺囑為準,其中,在目前繼承法規定中,公證遺囑優先。并沒有明確規定遺囑寫完之后的有效期限。
以下詳細介紹一下。前提是“自己寫”遺囑:
如何自己寫一份合法、有效的自書遺囑?
自己寫遺囑,在繼承法中規定的遺囑形式上,叫做“自書遺囑”。當然,訂立人本人要有自己書寫的能力,這是必要條件。
合法有效性的關鍵要素包括三類:
1.自己書寫的三個關鍵前提條件
條件(一):訂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訂立人本人是頭腦清醒、思維正常、意識清晰的。這是能夠確保本人可以真正表達自我意愿的前提。注意,這里主要指的是“頭腦”,與肢體、行動上是否方便沒有什么關系。
最好的證明,是由醫療機構、或者精神鑒定機構出具有關精神方面的評估證明。
條件(二):遺囑必須是本人自愿的意思表示。
因為遺囑中主要涉及到的是財產分配問題。所以,肯定是跟“利”有關。訂立人怎么去分配利益,必須不能受到任何形式的脅迫、誘導,必須要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寫。
關于這方面的證明,比較好的方式是關于遺囑訂立過程中的證據的采集,后面展開說。
條件(三):遺囑中涉及到的財產,必須是訂立人個人合法財產。
這個需要訂立人自行判斷,情況比較多。舉一些例子:例如房產、銀行卡等,如果是婚后取得的,很大情況下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訂立遺囑中,就不能將這些財產全部訂入遺囑,否則會導致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2.遺囑的內容格式如何書寫?
(一)開頭:寫明“遺囑”兩個字
(二)內容:參照如下表述形式:
本人xxx(身份證號xx)去世后,將xx(位置)xx房子(房產證號xxx)中我的份額由xx(本人兒子,身份證號xx)全部繼承。
注意幾個關鍵點:
人的信息、財產信息必須唯一,不能產生模糊歧義。
訂立人給出去的份額、繼承人繼承的份額講清楚(常用的詞語:全部、1/2、40%等)。
繼承方式用詞準確(采用“繼承”詞語)。
(三)結尾:訂立人自己簽名、寫好年月日,最好按上手印。
另外要注意:整張“紙”不能出現任何其他人的筆跡字樣。
3.訂立過程的證據留存
證據是特別重要的有效性證明!
很多時候朋友們都在問“遺囑怎么寫”。其實訂立過程中證據留存的重要程度,某種程度上是大于遺囑本身的!未來一旦產生糾紛,往往是對遺囑訂立過程提出質疑!
關鍵證據包括: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評估或者鑒定證明。
訂立人在書寫遺囑期間的筆跡樣本、指紋等(用于證明遺囑是本人書寫的)。
最好訂立人書寫全程錄音錄像(這是可以作為證明訂立人精神狀態、自我意思表示的輔證)。
最好有兩個無利害關系見證人現場見證(也是關鍵證據,需要有個見證書)。
所有涉及到的人、財方面的證明(例如,房產證、銀行卡、身份證、戶口簿等的復印件)。
以上所有證據、包括遺囑原件,均不能進行二次修改,訂立完成之后,保存好、封裝,確保不具備篡改的可能性。
常犯的錯誤
以下把自書遺囑訂立過程中常犯的三類錯誤說一下,一定要避免:
別人幫忙修改幾個字。我們前面說過,不能有任何其他人的筆跡。有些老人寫累了、個別字寫錯了,子女幫忙寫兩筆、幫忙修改一下,都視同無效。
打印一份,自己簽名。打印遺囑目前的判定上,最基本的原則是要證明自輸入、打印至最后簽字全過程,必須是訂立人本人完成。并且即使這樣,因為目前的繼承法中沒有規定這種形式,所以判決結果有風險。
兩位老人合寫一份。同樣,遺囑形式無法界定,有失效風險。
做到以上幾點、避免錯誤,是可以讓自書遺囑做到合法有效的。
最后還有一條提醒,非常重要:遺囑最后必須要妥善保存好,千萬別因為各種原因導致遺囑丟了、被改了、污損了,否則也是白訂立。
遺囑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為它是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它又是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立遺囑直接私下寫份遺囑就可以,不用對誰表示。 捐贈是單方行為嗎?但確定的是,請記住司考觀點:贈與合同,名叫合同,顧名思義,它是雙方行為。
立遺囑不一定需要公證,沒有公證的遺囑也是可以據有法律效力的。
按照我們國家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國家的遺囑主要有五種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還有公證遺囑。
這里面只有公證遺囑是被公證過的,但是這種遺囑是需要去公證處辦理的,不是立遺囑人自己就能夠辦成的。
如果大家不想去公證處辦理,最簡單的辦法就是自書遺囑,就是立遺囑人親筆自己書寫即可,但是這里面的要求就是,遺囑所有的內容,包括正文,還有落款簽名處,日期,都要立遺囑人親筆手寫。注意是手寫!打印也是不可以的。
這種遺囑只要遺囑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要件,就是合法有效的,不一定非得要去公證處進行公證。當然,公證遺囑是效力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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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認為,討論本問題,需要分為兩個階段,一是父母死亡之前;二是父母死亡之后。
1、父母死亡之前。
(1)父母自己撤銷。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币虼耍话愣裕改杆劳鲋?,應當由父母自己決定是否撤銷自己所立遺囑。另外,根據上引規定,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比如說,父母產遺囑將房子指定給甲子女繼承,但是,父母在活著的時候卻把該房子買了。這種行為,就視為父母撤回了所立遺囑。
(2)子女代為撤銷。子女不能代為撤回父母的遺囑。不過,如果父母已經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女子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代為請求確認遺囑無效。如父母是受欺詐、脅迫而立的遺囑等。
2、父母死亡之后。父母死亡之后,也不存在遺囑撤回的問題。但是,女子可以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確認父母的立遺囑無效的,或者請求確認某繼承人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