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酒駕一起喝酒的人_過年親朋好友聚會喝酒、酒駕的話有連帶責任嗎?
特邀律師
如果你的朋友是成年人,僅僅是查到他醉駕,你如果不是駕駛員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因為他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你的朋友如果是未成年人,在你的勸說或者鼓勵下喝酒,并酒后駕駛被警察查到。你將會背追究法律責任。因為他是未成年人,他的違章和你的唆使有因果關系。在醉駕造成嚴重后果時,你作為成年人的這種關聯責任就更重了。
和同車人無關,和一起喝酒的人有關(不論是否同車)。一旦駕駛員或其家屬起訴,都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一人酒駕,同桌人都有連帶責任,這個已經是常識性問題了。
自從南京發生張明寶酒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酒駕問題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經達成了共識。法律上也出臺了相應的措施,即酒駕者同桌吃飯的人,也要負連帶責任。這樣一來,大大的減少了酒駕行為,對社會的安定起到了積極的貢獻,我為這一政策拍手叫好!
現在參加一些聚會,我一說開車來的,再也沒人勸我喝酒,找代駕也不方便,于是大家慢慢的也改變了酒桌上的習慣,多吃菜少喝酒也自然而然的形成了習慣。
感謝政府出臺的政策,同時也為那些為此付出生命代價的受害者送上一束花,愿在天國的你們,也能得到一絲安慰!
“連帶責任”是民法專用術語,是“民事法律責任”中的一種。“法律責任”通常包含“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民事法律責任”三大類。
“酒駕”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醉駕”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如果同桌喝酒的同事酒駕被攔下扣分并罰款,那作為同桌喝酒的人不負“行政法律責任”。理由是“同桌喝酒的同事”酒后開車行為與同桌其他人無關。
但是下列情況下,從法理上說要承擔法律責任,不管是否同桌喝酒:
一、明知他人喝酒還教唆他人開車。應當定性為“教唆”的違法犯罪。
二、明知他人喝酒還“強迫”或變向“強迫”他人開車。應當定性為同案犯。
第一種情況通常發生在一般朋友、熟人之間;第二種情況多發生在領導與下級之間,長輩與晚輩之間。比如給領導開車有專職司機,領導、長輩叫開車,往往很難拒絕。
常見的是“你放心喝酒,酒后盡管開車,我認識交警,查到也無謂,我幫你擺平”等。這些人十之八九是不負責任的“牛B”。
其實,為了防止辦案受到干擾。不少地方在查到酒駕、醉駕后,首先就阻斷了嫌疑人與外界的通信聯系,比如暫時保管手機等,等其他人知道“被查”信息,證據已經坐實,甚至錄入了“辦案信息系統”。辦案是講究時效的,一旦進入辦案信息系統,不是通過一般的“關系”能刪除的。江蘇省公安的辦案系統由省公安廳掌控,進入系統的信息想刪除要層報到省公安廳才能刪除,而且要有正當的理由。
另外,酒后駕車出了交通事故,即便交警想幫助你隱瞞酒駕、醉駕的事實,對方也不會允許,涉及到責任認定的問題,執法交警也不會拿自己的政治生命開玩笑,辦一個案子把自己繞進去。
總之,駕駛人千萬要有自己的主張,出了事情還得自己擔。自己仍然是“主犯”,對方最多是“從犯”或“教唆犯”。教唆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處罰很輕,甚至不處罰。真出事了想擺平并不那么容易,國家之大,也不排除個別地方、個別情況下有人的確“牛B”,后臺足夠“硬”,確實能擺平,但是還是不要輕信冒這個風險為好。
平平安安就是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