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東委托行使股東權利_什么是法人股東?
特邀律師
1、所表示的形式不同 自然人股東為—個具體的人;法人股東是一個組織,作為抽象的依法擬制的實體。 2、權利不同 自然人股東享有并直接行使股東權利并承擔義務,如參加股東會,查閱財務會計資料、領取股紅等;法人股東其權利義務的行使承擔,需通過具體人的行為來完成,方式為派出股東代表,憑授權委托手續代表其完成,后果由組織承擔。
一般而言股東資格是以股東名冊為最終依據的。既然名義股東登記在了股東名冊上,則其當然地行使股東權利。而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關系則是由二者間的代持股協議調整的,實際出資人也不能以代持股協議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對于實際出資人能否行使股東權利而言,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對于實際出資人能否直接行使股東權利,私以為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但根據股東名冊的法律效力,一般認為是不行的,但可以確定的是投資利益最終歸屬于實際出資人。另外,司法解釋中所使用的是“投資權益”一詞,故對于實際出資人之于股東權利中共益權(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務的參與權)的行使,私以為其還是無權行使的。根據第三款的規定,如果實際出資人要“浮出水面”,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才能名正言順地行使其股東權利。
最后,名義股東沒有告知公司全體股東實際出資人的義務。
基本上有5個區別。
一、 企業類型的區別
我國公司類型有兩種: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和法人股東區別在企業類型細分中有更多體現。
以有限責任公司舉例:
如果有限公司股東全部為自然人(暫不考慮涉及外商的自然人情況),有限責任公司后加注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若股東中包含自然人和法人,則加注其他有限責任;純法人股東的,可能后邊加注法人控股;若以國有資本為主,則可能加注國有控股。
這是一人獨資。
這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投資。
這是自然人和企業法人投資。
二、 企業性質
這個在統計等其他部門進行填表或報送數據的時候會出現企業的性質,一般的有國有、集體、聯營、合資、外商獨資、私營企業等諸多選擇項。
三、 股東背景的區別
企業介紹的時候,一般會介紹股東背景。
受眾者一般青睞國有、外資、大企業股東背景,當然自然人投資的,比如幾個馬老師投資的,可能垂青有加了,無論青睞還是垂青,無他,有錢而已。
另外,在公司資本運作公開上市的時候,某會會對股東進行穿透,一直穿透到底。穿透到最終的投資人,或者是自然人,或者是國資委。
四、 再投資的區別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僅一個自然人股東,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成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東可成立多個有限公司。
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年報時需要進行審計,提供審計報告。而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若無政府部門或行業要求,一般不用。
五、 企業分紅的區別
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投資企業的股息或分紅,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被投資企業扣繳其20%的個人所得稅。
法人股東取得的股息、分紅等投資收益,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于股東分紅區別的其他內容,參考頭條朋友《稅收視點》的回答即可。
歡迎補充!
股東權利具有人身權性質,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行使,但法律上允許由他人代持股。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6條第3款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有兩類法律行為不能成立有效代理。首先,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身份行為,由于具有專屬性,不得有效代理。其次,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不能成立有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