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最多判幾年_尋釁滋事最多判幾年?
特邀律師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本罪通常要求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對于尋釁滋事的一般違法行為可以行政拘留或者勞動教養。
1、一般尋釁滋事處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尋釁滋事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但是如果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
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造成被害人精神分裂,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在公共場所人口密集的地方要比一般地點情節嚴重。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因為尋釁滋事罪畢竟是在流氓罪的基礎上分離出來的,原本就屬于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因此,前科問題,是影響其定罪量刑的一個重要方面。
只有綜合以上方面因素,才能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犯罪,否則只能依照一般的違法行為對行為人進行處理。
2、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依照《刑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要由法院依據《刑法》第293條的規定,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判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根據刑法,尋釁滋事罪一般可處五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因此,此罪的最低刑罰是管制,不坐牢,具體量刑看案情,以下是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詳細量刑標準:一、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二、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依我之見:尋釁滋事犯罪雖然已過三年,仍然在刑事追訴期內,因為尋釁滋事罪是刑事公訴案件只能由公安檢察機關在其追訴期內依法偵查審查并提起公訴,如果由當事人刑事自訴法院不會受理。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的,超過五年,依法也就不再追訴。而尋釁滋事罪,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定罪處罰。
二,那么,本案例中提問者敘述‘’尋釁滋事經過三年‘’是否己超過法定追訴期嗎?很顯然沒有超過一一無論是‘’一般情節‘’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經過五年就不再追訴,還是‘’情節嚴重‘’的尋釁滋事罪經過十年,以及因尋釁滋事致人死亡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而本案例僅僅經過三年正處在法定追訴期內。
三,至于提問者問‘’法院會還受理嗎‘’?
依我之見一一如果公民個人以‘’刑事自訴案件‘’的形式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起訴的話,人民法院不會受理,為什么沒有超過刑事追訴期的尋釁滋事罪法院不受理呢?因為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尋釁滋事案由公安機關偵查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刑事公訴案件‘’,所以,如果公民以刑事自訴案件的形式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說當事人應當直接向案發地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依法必須受理并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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