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后工資怎么辦_傷殘認定后工資怎么算?
特邀律師
發生工傷,首先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代表著雙方的法律關系。
不管用人單位繳沒繳納工傷保險,只要有工傷認定結論書,就代表著工傷待遇有著落了。
(一)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那么會有工傷保險基金,賠償相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內容。比如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等。
即使參加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也應當承擔的部分就是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待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等。
(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相應的費用全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是,并不是說可以胡亂用藥或者隨意使用器材。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應當給付的費用。當然也包括本來應該有用人單位承擔的費用。
(三)如果用人單位破產倒閉或者拒不支付。國家不能眼睜睜的看著勞動者受損失,因此國家出臺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規定當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社保部門會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非用人單位倒閉。
如果用人單位倒閉,工傷保險基金也只會支付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承擔的部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部分,就沒有著落了。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工傷保險基金都是有明確的支付范圍的,可不是什么都要支付的。因此,職工還是維權要趁早。
工傷鑒定是什么?有什么待遇嗎?
認定工傷之后,治療完畢之后,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為什么非要治療完畢呢?因為沒有治療完畢,是得不出確切失去勞動能力多少的結論的。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要保證員工的福利不變,最長不超過12個月。如果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每次延長不超過12個月。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失去勞動能力的結論之后,可以得到的待遇就明確了。會根據實際勞動能力的級別支付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補助金的多少按照我們的繳費基數確定。
另外兩部分待遇叫做工傷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只有5~10級傷殘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才能夠支付。不管是企業解除還是職工主動申請解除,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不過這兩種補助金,各省市制定標準,全國并不統一。
如果是1~4級傷殘,直接退出工作崗位,工傷保險基金發放傷殘津貼。傷殘津貼按照本人工資的90%~75%發放,不過不用擔心,每年會根據各省市的統一通知進行調整。如果生活不能自理,還會發放生活護理費,是30%~50%的社會平均工資。
所以,確實有很多待遇必須要傷殘鑒定結果出臺以后才能夠得到賠償,但是也必須要治療好之后才能鑒定呀。
工傷治療修養后,需要去公司上班,一定時間后,公司會通知工傷員工去指定地方進行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后,會有一定補償金發給工傷員工,這個補償金是根據員工的工資自己傷殘等級來計算的。
拿了這筆錢后,大多數人會選擇留在公司工作,公司也會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安排合適崗位,畢竟大家都需要工作來維持生活。
最后就是,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還會有一次工傷補償金。這是離開公司時,社保發放的,不是公司給。具體金額是根據傷殘評定等級來定的,一般離職后大概半個月到一個月會打到你的指定賬號。
簡單了說,就是工傷后,會有兩次補償金,一次是傷殘評定后,一次是與所在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
復工前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標準支付,復工后實行同工同酬。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后休養期間,與鑒定時間無關,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根據職工傷情出具的休養證明,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或者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jia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第二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六條 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診斷和《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并告知其有異議的救濟途徑和申請延長期辦法。
《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說的工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有兩塊:第一是工資總額: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第二是指“本人工資”也就是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中所指的“工資”,是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這一個原則上以醫院出具的休息時間為依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在實際生活中,很多企業都實行“底薪+績效(或是計件)”工資的形式,故工傷以后停工留薪期工資就出現了不同的支付方式。以我們處理的為例,一般都是讓企業按“底薪+相關福利”來支付,計件工資一般就不支付了,績效工資這一塊看情況定,求個在職員工平均數發也行。如果底薪高的話,那績效這一塊不發的也有,但總的來說,每月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也有按最低工資80%支付的)。各地都應該有相關的文件依據的。
個人觀點,供參考。
指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來的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因此,停工留薪期是有期限的,是暫時的,工傷職工不能無限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期滿后仍需治療或因舊的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前提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如果職工雖然發生了工傷,但傷勢并不嚴重,可以邊工作邊治療,并不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工傷職工不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