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法律上如何界定_什么是破壞軍婚罪?
特邀律師
肯定不是法條競合關系。 如果觸犯破壞軍婚罪是否一定觸犯重婚罪,結論不能,因為與軍人妻子通奸,并沒有觸犯重婚罪。觸犯重婚罪是否一定觸犯破壞軍婚罪,結論不能,可能重婚對象不是軍人妻子。 所以一個行為既觸犯重婚罪,又觸犯破壞軍婚罪的時候,是屬于想象競合的關系。如果先通奸,這時觸犯了破壞軍婚罪,而后又與通奸的軍人妻子重婚,我認為應該是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數(shù)罪并罰。 嚴格意義上法條競合如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觸犯故意殺人罪必定是觸犯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傷害罪的內容包含了故意殺人,是一個大圓里面一個小圓的關系,而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應該是兩個圓有相交部分的關系,有時候會成為想象競合或犯多個罪。當然現(xiàn)在有學者推崇取消法條競合,只需要想象競合就可以描述所有的罪與事實的關系,我認為這種想法是具備合理性的。 午休時候簡略回答一下,歡迎討論,以上。
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都涉及婚姻關系的犯罪行為,在某些方面,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是存在相似之處的。但破壞軍婚罪是中國法律對軍人婚姻的一種特殊保護制度(其它國家少見這種法律制度),而重婚罪是破壞了我國婚姻的基本制度,是一種普及禁止制度。兩者最基本的區(qū)別::1、行為方式不間。破壞軍婚罪具有與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兩種方式入罪;而重婚罪則僅表現(xiàn)為與他人結婚(包括事實婚姻形式)這一種方式。 2、主觀認識內容不同。 破壞軍婚罪不僅認識到對方必須是他人的配偶,而且還必須意識到對方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而重婚罪在主觀上則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對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識到與配偶的婚姻關系還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對沒有配偶的人而言,則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對方是某種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同。破壞軍婚罪同居或結婚指向于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犯罪對象必須是已經(jīng)與現(xiàn)役軍人結了婚的人;而重婚罪的對象是指向于非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結婚的人,又包括未結婚的人。4、所侵犯的客體不同。破壞軍婚罪所侵害的是現(xiàn)役軍人的婚姻關系;而重婚則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對方構成犯罪的性質不同。 破壞軍婚罪的對方即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除非行為人亦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不是破壞軍婚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重婚罪的對方,構成犯罪則與行為人的犯罪屬于同一種質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6、處罰程度不同。破壞軍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壞軍婚(刑法第259條第1款),是指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刑法規(guī)定:“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xiàn)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xiàn)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現(xiàn)役軍人,是指有軍籍的,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官兵。
2、怎么認定破壞軍婚?
“破壞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雖然這句話很簡單卻值得我們深入解讀。
(1)現(xiàn)役軍人。首先,一定要明確是現(xiàn)役軍人。現(xiàn)役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正在服役的軍人。
(2)配偶。所謂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是指已婚現(xiàn)役軍人的妻子或丈夫。注意,不包括與現(xiàn)役軍人僅有婚姻關系的未婚妻或者未婚夫。
(3)“明知”二字怎么定?“明知”這個詞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確知,即行為人通過某種方式確切地知道對方就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如:行為人親眼看到過對方的配偶或從其穿著、談話得知是現(xiàn)役軍人,等等。
另一種是感知,即行為人通過某種方式感覺到對方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如看過軍人配偶的信件、照片等。
3、破壞軍婚罪將會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第259條規(guī)定:“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淫現(xiàn)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由此可見,破壞軍婚的,是指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對破壞軍人婚姻情節(jié)一般的,軍人本人不愿聲張的,為避免擴大不良影響,可不作處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為。對于破壞軍人婚姻,造成軍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則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刑法規(guī)定: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女干YIN現(xiàn)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女干罪,主要是對和軍人配偶間發(fā)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奸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司法實踐中,破壞軍婚罪一定要有相應的證據(jù):比如與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同居、并且公開以夫妻的名義住房、相稱的相鄰、居委會、村委會證明,或者有填報資料是有以夫妻名義簽署的等等音像、通訊、旁證、書面證據(jù);最直接的證據(jù)就是已經(jīng)領取了結婚證的。經(jīng)常遇到與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通奸的案件。通奸不同于同居,一般是指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發(fā)生的性行為。通奸一般是秘密的,有長期的,也有短期的,但只是偶爾為之。與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通奸的行為,一般屬于思想教育的范圍,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1、根據(jù)《刑法》第259條的規(guī)定,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應當立案。
2、報案人需要準備證據(jù)證明客觀上存在“有人實施了與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所謂同居,是指與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在一定時期內公開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它以兩性關系為基礎,同時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經(jīng)濟關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關系。其既不同于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發(fā)生性行為沒有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的通奸行為。與現(xiàn)役軍人的妻子形成事實婚姻屬于與之結婚的范疇,構成本罪。與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通奸,從立法本意上講則不能認定為犯罪。所謂結婚,是指與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結婚登記或者雖未登記但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實婚姻的行為。
如果有實施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就成立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刑法》第259條的規(guī)定:“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xiàn)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只要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實施與之結婚或者同居,不論是誰勾引誰,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當然,如果僅僅是婚外情,沒有結婚或者同居,或者并不知道是軍人配偶的是不成立破壞軍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