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判11年能減刑幾年_詐騙罪判十年能減幾年?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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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減刑制度越來越嚴格,以目前的減刑來看,10年有期徒刑只要不嚴重違規,完成產量,減刑1年6個月是沒什么問題的。
如果表現良好,產量經常超額,減刑減的好話,應該可減刑2年。
以目前的減刑制度,如果沒有重大立功或者其他特別情況,10年有期徒刑,也就能減這個樣子了,如果是10年前的話,減刑3-4年沒問題。
當然,能減刑的前提是必須繳納罰金,積極繳納罰金可以認作認罪悔罪的良好表現。雖然積極繳納了罰金不代表著你真悔罪了,但不繳納罰金肯定好不到哪里去。
同樣,罰金是國家對你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罰金入國庫。不繳納罰金,也就是賴國家的賬,欠國家的錢不給,那人家憑什么給你減刑?
因此,監獄在審核減刑的時候,首先看的是是否有罰金未繳納,沒有繳納的一律不給減刑,即便能減刑也按照最低幅度。
所以,如果想減刑,還是規規矩矩的繳納,而且有罰金未繳納的,在監獄的消費也會受到限制。
如果家庭確實困難,無力繳納罰金,可以委托家人向當地居委會或者司法所開具“困難戶”證明,經過審核,情況屬實,也可以正常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p>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按照刑法規定,減刑幅度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十年最高減到五年。
一審判決,如果沒有過上訴期,可以上訴,但是過了上訴期就喪失了上訴的權利,可以申訴,但是不影響判決執行。如果判決開始生效,進去執行階段,那就好好改造,掙錢滿足減刑條件,就可以減刑了。關注我,獲取更多法律知識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認真悔罪或者有立功表現,可以減刑,但是實際執行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判十一年,最多可以減刑五年零六個月。
減刑你是幫不上什么忙的,多去看看還是可以,他是被服刑人員,只能以他自己在服刑期間的表現來獲取減刑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