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二級打架賠錢了還去坐牢_打架輕傷二級賠償了還會坐牢多久?
特邀律師
故意傷害輕傷一般三年以下量刑。如果賠償取得諒解緩刑可能最大
按現行法律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不是慣犯累犯,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獲得受害人書面刑事諒解書,一般可從輕判處緩刑。
判處緩刑,實際上是有條件不執行的判刑。例如,如果當事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就是不必到監獄服刑了,只要定期到司法局回報思想,沒有新的違法行為,從宣布緩刑之日起滿兩年,原有的刑事判決不再執行。如果期間有新的違法行為,可取消緩刑,重新收監執行原判刑期。
附: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依我之見:如果該案罪名‘’不單單是輕傷‘’的話,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是依法保證案件公正處理防止‘’兩危性‘’(社會危害性丶人身危險性)的重要措施。
為什么這么說呢?本人以下試從法理和辦案實務角度作簡要分析:
一,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此次是參與‘’尋釁滋事‘’且情節惡劣的行為呢?比如多人丶有組織丶在公共場所丶交通要道針對老人、未成年人、孕婦等人‘’隨意毆打他人‘’且持械作案,并將其中之一受害人打成輕傷并伴有攔截丶辱罵等情形,上述行為已屬法定情節惡劣就已構成尋釁滋事犯罪,且多人參與犯罪的情況下,作為多人參與的尋釁滋事共同犯罪‘’社會危害性‘’很大,作為多人犯罪如果放在社會上可能串供丶毀滅證據丶潛逃等其個人‘’人身危險性‘’也很嚴重,況且尋釁滋事罪依法應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比輕傷在三年以下量刑要重得多,所以,如果是這種情況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是正確的。
二,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這一次在尋釁滋事中隨意毆打他人中致人輕傷的,這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嚴重刑事犯罪,而‘’非民間鄰里糾紛‘’引起的打架致人輕傷的,怎可能受害人原諒了丶錢賠了就算了呢?放在當前全國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歷史背景下來看多人丶團伙丶長期在城鄉市場丶社區‘’尋釁滋事‘’稱王稱霸,恰恰是該專項斗爭打擊的重點。檢察院的批準逮捕的行為就是在‘’掃黑除惡‘’,尋釁滋事把人打成輕傷了還能不逮捕關進去嗎?
三,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這一次參與的尋釁滋事,只將一人致輕傷,可是當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時,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聯合發布的《關于審查逮捕案件‘’社會危害性‘’條件的規定》(試行)要求公安機關和所在社區提供‘’社會調查報告‘’,該報告將會反映犯罪嫌疑人過去的表現丶社會群眾的反映丶公安機關過去對該嫌疑人們的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等。可以想見:過去經常性‘’大錯不犯,小錯不斷‘’在社區稱王稱霸,三天兩頭到派出所報道的嫌疑人,你說檢察院認為該不該批準逮捕關進去?
四,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曾經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故意犯罪,依法應認定為‘’累犯‘’。即使犯罪嫌疑人此再次涉嫌故意犯罪,且屬于鄰里之間的民間糾紛引起,甚至被害人有較大過錯,雖然這次只將對方打成輕傷。但是,因犯罪嫌疑人系‘’累犯‘’,具有再次違法犯罪的潛在可能性,檢察機關也會依法將其批準逮捕關進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也鑒于提問人所提問十分摸糊只能作‘’如果‘’分析,不當之處請見諒。
打架致人輕傷二級,涉嫌故意傷害罪,即便刑罰結束,也要進行相關費用的賠償(如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賠償,被害人可以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 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