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與普通裁員的區別_經濟裁員和普通裁員的區別?
特邀律師
經濟性裁員依然要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如何區分:看單位是否召開職工大會說明此事?有沒有到人社局(原勞動局)備案?是否確實經營困難?是否裁減了不該裁減的人員?是否提前通知?
請參考《勞動法》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經濟裁員在一定程度上班可以減輕企業負擔,普通裁員需要企業按法律要求支付相應補償金等相關費用
小李在一家上市公司上班,在外人看來,他的職業和薪資都算是還可以,但是由于長期加班導致身體一直較差,今年2月中旬小李為了身體健康決定辭職,讓他沒想到的是辭職這么簡單的事,卻并非那么容易。
那天早上小李來到公司,找到人事部門遞交辭職報告,但人事部門負責人卻讓他按自動離職來辦理離職手續,不然公司不給辦理,小李也沒多想就同意了,等了幾天按照要求按自動離職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了字辦了離職手續。
小李對勞動法的無知其實也代表這大部分職場人,許多人并不清楚辭職、自動離職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的區別。
職場上,公司在非《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勞動者過錯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是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主動辭職是職工主動提前告知辭職的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只有在公司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即時辭職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自動離職是職工不辭而別的一種行為,用人單位對“自動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這樣根據法律要求,職工不但不能獲得任何賠償,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甚至還要賠償公司損失。
所以,對于職場員工來說,當你要辭職時一定要想清楚,不要急于一時盲目簽字,合理爭取自己權益,對于職場你我來說非常重要。
如果公司是合法的經濟性裁員,樓主的朋友可以要求四個半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違法的解除勞動合同,則可要求經濟補償金標準兩倍的賠償,即九個月的工資。從樓主的表述看,公司還準備上市,采取的一系列手段和你的朋友解除勞動合同,其行為更傾向是上述的后者,你們可以向公司主張合法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