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干一個月可以走嗎_剛入職半天想離職可以直接走嗎?
特邀律師
剛入職半天,如果覺得公司不適合你,當然可以直接走了,但對于職場人士來講,這種作法不夠職業。如果你真的想走,請直接跟你的領導當面提出,并告訴你的領導你的想法是什么。
你入職雖然只有半天,但為了你入職,你的領導、人力資源部實際上都為你的入職做了很多的準備工作。
很多公司都是入職當天簽訂勞動合同和薪資單的,這些都需要人力資源部提前去準備,另外,你入職的當天人力資源部要給你做入職講解,告訴你上下班的具體時間和要求,為你安排工位,為你準備員工卡,給你講解規章制度中的注意事項,帶你到公司參觀,把你領到部門,交給你的上級,你的上級會親自或是安排同事為你講解你的崗位說明書,這些都要耗費很多的人力和物力。如果你連個招呼都不打一下就走了,實在有些說不過去。
當然,你只工作半天,一定是沒有薪水的了,所以你覺得直接走也無所謂。這種行為其實對于你來講也是不經濟的,看似你就是浪費了半天,但實際上并非只是時間而已,如果你總是不在面試和接OFFER的時候就考慮清楚,我為什么要來,那你可能總是會有一種期望,也許下一個OFFER會更好呢,入職以前我們要多看,多觀察,考慮好了再接受OFFER,一但接受了,就不要三心二意,吃著碗里的還惦記著鍋里的。
假如你真的有看不明白,想不通的地方,也不要一走了之,可以主動跟你的領導溝通一下,也許這些疑惑就迎刃而解,也說不定呢。
簽了勞動合同,離職要提前一個月申請,找到工作了能否提前走?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一般情況
一般公司《員工手冊》都會約定,正式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崗位的特殊重要性會約定1-2個月的離職交接期,否則公司產生的損失可向員工進行追償。若《員工手冊》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員工簽名確認無誤的話,是具備一定的法律效應,若單位不同意的提前走,則不可冒提前走的風險,特別是從事崗位是單位比較重要的崗位的情況下。若從事崗位技術含量不大,如銷售類,很多企業其實存在員工自離現象,單位也無可奈何。
二、其他情況
所從事崗位找到接任者,接任者能正常開展工作,單位還有其他同類崗位的人,且個人過往在公司的各項工作表現可以,人緣不錯,部門領導和人資支持的情況下,有機會提前走。如果崗位比較重要,且公司就1個此崗位擔任者,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還是希望你可以多教教新人,個人人品和過往表現佳的情況下,承諾愿意隨時提供幫助,則機會大。
可以。你沒有試用期嗎。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用工之間的磨合期,他不滿意你,你不滿意他,都可以變卦。
《勞動法》里明確定義了,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不喜歡大膽說出來,目前有些不正規的單位惡意使用試用期,拉長試用期、壓低薪資、隨意解約。作為就業者本就處于弱勢,在試用期范圍一定要認真工作展現自我,同時認真觀察公司組織和運行,是否適合長期發展。避免在無良公司浪費自己的時間。
干了一個月,沒有簽勞動合同,可以申請離職,如果單位同意就可以當天走人。如果不同意三天后也可以走人,不能自動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但是第二天就不想干了,不可以直接走人。
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的明文規定,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子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那么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這樣走,你就屬于自己違反勞動合同了。工資怎么會得到呢?違反了勞動合同就沒有工資了。要走也要提前打招呼,經過允許以后再走。這樣工資不會受損失。而且有理有據。
謝邀!按勞動法規,員工被錄用一入職就得簽勞動合同。當然勞動合同有勞動局備案(或網簽)的合同形式,也可能是單位自己的勞動合同。入職未簽訂勞動合同顯然違法。有些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一定的試用期,合同期在1個月至一年的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一個月試用期;期限1年至3年的可約定二個月試用期;三年以上(含無固定期)的可約定六個月試用期;非全日工作制或以完成一定量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員工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局備案的合同則需提前三日告知單位)。試用期滿后想辭職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本題由于未簽勞動合同,單位以需提前一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并未簽合同)為由否則扣工資顯然不合理。還有描述中請假一天扣三天工資也不合理。勞保用品放發使用周期未滿離職則可交回已使用過的舊勞保用品,不能扣工資。辭職由人力資源部門辦理開單去財務結算工資,要員工自已找財務是不負責任的推脫(沒有人事部門的手續單你根本就領不到工資)。對于單位不合理的違法違規行為當事人可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申請勞動裁仲維權。
謝邀!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原則;在合同中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和義務,任何一方違約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勞動者辭職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勞動者強行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或者勞動者在約定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其次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前離職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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