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是不是可以直接走人_沒簽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走人嗎?
特邀律師
可以的,建議用書面形式辭職。以未繳社保為由。在一個月之內想要直接走因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如果你在一月內想要辭職,是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因為此時用人單位并沒有違法行為超過一個月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如果勞動者不想繼續在公司工作,是可以直接離職走人的,同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職工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為了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法律給予的職工較多的保護。職工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主動離職,但是要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并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下面,我將你的情況對照法律規定,分析如下,以供參考。
一、職工可以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的或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
- 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的,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 從第二個月到滿一年的時間內,要支付職工雙倍工資。也就是需要向你再支付十一個月的工資。
- 從滿一年起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你主動離職的話,這個對你爭取利益沒有多大幫助。
三、你可能還有其他的利益。
- 社保費。有的企業現在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繳納或者少欠繳社保費。該種情況可以向勞動大隊投訴或社保經辦部門、稅務部門要求補繳。
- 住房公積金。很多的職工在離職時,經常在忽略住房公積金,錯誤為認為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可以繳。實際上,住房公積的繳存是強制性。職工可以向當地的住房公積金中心投訴,要求追繳用人單位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損失。
- 帶薪休假工資。職工連續工作一年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如果用人單位未安排帶薪年休假的,應當向職工支付平常工資三倍的未休帶薪年假工資。
- 失業保險損失。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社保費的,職工在離職后就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這樣職工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職工主動離職的話,是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 經濟補償金。如果職工離職符合條件和話,用人單位需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主要是在職工沒有過錯是的情況被辭退、用人單位過錯的情況下職工主動離職及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用人單位需要向職工給予經濟補償。
四、給你的建議。
-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是職工可以主動離職而獲得經濟補償的條件,你可分析一下,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如果有過錯的話,你離職時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比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不按照發放工資、規章制度違法、勞動保護不符合安全條件、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等情形的。
- 對你的要求不能滿足的,你可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要求對離職賠償進行調解,也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并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構成違法!
因此,公司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在入職次月起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均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違法行為。超過兩個月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事實勞動關系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年內未補簽勞動合同的,勞動都可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單位未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依法要求單位補繳;也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以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而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并補繳從入職起的社會保險。如果入職在一年內且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又倍工資的賠償。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疑問,沒簽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走人嗎?這個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在一個月之內想要直接走因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如果你在一月內想要辭職,是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因為此時用人單位并沒有違法行為超過一個月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如果勞動者不想繼續在公司工作,是可以直接離職走人的,同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綜上所述,就算你想直接走人,也要考慮你是否需要辦理相應的辭職手續,如果不需要,你可以直接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合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應當在三十天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逾期勞動者可以在一年內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認定為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通知用人單位。
謝謝邀請!勞動法是針對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具有勞動關系的雙方互相約束的規定。說《勞動法》是法律的話感覺都有點不貼切,到目前為止,真的好像從未見過誰違背《勞動法》的條款,而被判刑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而您說的沒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您只不過是用人單位請來臨時幫忙的‘‘臨時工’’,工資待遇都是憑雙方誠信口頭商定的,像這種勞動方式一般為短期約定,個人建議盡量選用工資每日結算方式,勞動雙方只要你情我愿就可延續約定,一旦有一方終止約定就可隨時走人。
勞動部門根本就不認可這種勞動關系,就算有勞動糾紛他們也是無法取證的,這種情況在勞動部門會判定為違法行為,是堅決不允許的。
以未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話,你可以立即就走。
1、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勞動爭議,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例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3、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立案后,開庭,然后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4、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5、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勞動合同法》第10、46、47、82條!
沒簽勞動合同,你書面提出離職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