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活著遺囑可以改嗎_老人可否改遺囑?
特邀律師
不算。遺囑要立遺人去世才生效,而且要合法,也就是對后人及相關責任人,有財產關聯的人都無損害,并全部人到公證處公證才有效。老人活著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立遺人隨時可更改或重新立遺囑。一般以最后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立了,后面又重新立有效嗎?怎么保證手里的遺囑有效?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有口頭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等形式。遺囑比較特殊,只有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才會出現繼承問題。所以,只要被繼承人在神志清楚的情況下,完全隨時有可能變更遺囑內容,改變遺囑繼承人和繼承遺產情況。
遺囑的有效性,自然是需要符合遺囑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主要是指立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產。形式要件是要符合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例如代書遺囑需要有代書人及見證人要求。
根據規定,對于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情形,那自然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所以若是后面的遺囑變更前面內容,那現在手上的遺囑便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另外,從法律效力來說,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書立后,可以撤銷和變更,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但變更公證遺囑的,需要再通過公證的方式變更,自行變更的,變更無效。《繼承法》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如果“老人”自己立的遺囑,他人無法修改。
2、如果老人是與妻子立的共同遺囑,是否能修改,取決時第一次公證時的約定條件。如果原遺囑寫明可以一人主張修改的,則可以修改。 相關法律規定: 《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 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您好!
可以。
當然,這里也更正一下題主的說法:按照《民法典》,遺囑不存在作廢的問題,也不需要做出什么作廢的動作,而是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自動”把前面訂立的遺囑“頂替”了。
這次《民法典》頒布之后,對于多份遺囑如何判定做了重大的調整。但是,按照《繼承法》的話,某些情況下,必須要做“作廢”的動作,而且比較麻煩。
《繼承法》的規定
按照之前的《繼承法》,可以理解為是“公證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
- 如果有多份遺囑,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遺囑為準。
- 但是,如果多份遺囑中存在公證遺囑,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
所以,這時候就會產生兩個問題:
- 老人之前訂立過公證遺囑了,后來不太方便去公證處,自己又重新訂立了一份自書遺囑,改變了分配意愿。這時候,沒辦法,還是按照公證遺囑為準,后訂立的沒用。
- 老人說了,那怎么辦?答案就是:要把之前的公證遺囑先撤銷了。還得跑趟公證處。
《民法典》的規定
這次《民法典》出臺之后,只有一條原則:時間優先。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為準,無論之前的遺囑是什么形式。
所以,回到題主的問題,想再重新訂立,直接訂就是了,可以不用管前面的遺囑如何處理。但是,有一點要重點提醒一下:
既然是“時間優先”原則,在訂立遺囑的時候,一定要記住把訂立時間寫清楚,要細化到“日”。
法海一粟認為,討論本問題,需要分為兩個階段,一是父母死亡之前;二是父母死亡之后。
1、父母死亡之前。
(1)父母自己撤銷。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因此,一般而言,父母死亡之前,應當由父母自己決定是否撤銷自己所立遺囑。另外,根據上引規定,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比如說,父母產遺囑將房子指定給甲子女繼承,但是,父母在活著的時候卻把該房子買了。這種行為,就視為父母撤回了所立遺囑。
(2)子女代為撤銷。子女不能代為撤回父母的遺囑。不過,如果父母已經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女子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代為請求確認遺囑無效。如父母是受欺詐、脅迫而立的遺囑等。
2、父母死亡之后。父母死亡之后,也不存在遺囑撤回的問題。但是,女子可以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確認父母的立遺囑無效的,或者請求確認某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總而言之,女子是不能撤回父母的遺囑的。即便遺囑本身存在問題,那也是遺囑是否有效的問題,而不是遺囑撤回的問題。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可以更改,再進行公證遺囑,更改屬于自己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