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解除合同_勞動法解除合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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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評價下您提出的這個問題,這個問題問的有些不專業,且問的問題特別的大,完全沒有針對性。
可以說用人單位想合法的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非常之困難,也可以說難于上青天,操作稍微不慎的話,很容易被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往往需要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兩倍的賠償金。
切入正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比較難,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是絕對被動的,相反用人單位若能嚴格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情形與程序,完全可以合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即需要滿足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實體與程序要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實體條件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
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該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須與勞動者就經濟賠償等內容達成一致后,雙方簽署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后,雙方勞動關系即可以合法解除。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存在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6)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3.無過失性辭退
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過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
4.經濟性裁員
第41條規定了經濟性裁員情形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滿足的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條件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前要事先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未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說明原因或者理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說明原因或理由,否則會被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三、建議
以上是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關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從法律條文上來看 是非常簡單的,但是實際操作上還需要滿足更多的條件。
舉個栗子:
比如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公司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民主指定程序、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內容必須合法、合理等等。
總之,用人單位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比不是那么容易的,需要滿足各種條件,因此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也是千差萬別、各有不同的。
以上是我的回答,如有問題,歡迎批評指正,謝謝!
廠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只說明你和廠里不存在勞動關系了,不等于社保局把你除名。你該交納的養老保險金可以分兩段說。1是從進廠之月到解除勞動合同之月,廠里交一部分,自己交一部分。2是從你離廠之后的月份,到你60周歲辦離退休時,這一階段的養老金全部自已承擔。兩段加起來所交養老金的年限就是你的工齡。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對曠工沒有任何約束,不管國企還是私企都會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其中對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就有明確的規定。
國企的規章制度規定,職工連續曠工十五天,作除名處理,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但實際操作起來比較人性化,當曠工超過十五天后,領導先找本人做思想工作,人不在單位的先通知本人回單位,通知不到的甚至會到你家里和本人及家人勾通,盡量回單位上班。實在不想回來的先公示,然后再作除名處理。這是針對技術能力強,平時沒有什么大錯的職工。對其個別老油條,只是形式上對你欠說,走走過程,一般不會留你。但都不會曠工十五天馬上就開除,很多都是幾個月不來上班才除名的。
私企就不一樣了,私業大都規定連續曠工三天就解除勞動合同,有的會事先打電話通知你,基本上都是連續曠工三天就直接開除,很少有挽留或勸說你回來上班的。所以,盡管勞動法對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明確規定,但國企和私業對曠工的處理方式就大相徑庭,真的不能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