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但不給交保險違法嗎_公司買了養老保險不買醫療保險算違法嗎?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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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如果你所在的工作單位只給你單一的購買了職工養老保險,沒有購買職工醫療保險,那么也可以算作是違法行為,因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企業單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要依法購買社保,這里面的社保包含的是5種保險,那么分別是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這五大類保險,所以說,你所在的企業并沒有按照無限的要求去購買這個社保,而是只購買了其中的一種保險,那么確實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它是屬于一個違法行為。
既然公司都承擔了養老保險的繳費,那么我覺得沒有必要不去承擔其他4種保險的繳費,因為單一養老保險的交費的總額遠遠超過其他4種保險交費加在一起的總額,所以說,養老保險是占有絕大多數的交費比例,那么既然選擇養老保險的繳費就沒有必要去吝嗇其他4種保險的繳費,我覺得應當來說同時購買也增加不了多少的費用。
而且這個方式也是不符合規范的,所以說,一定要嚴格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要求,5種保險同步購買,而且很多城市,他5種保險都是捆綁式的繳納,所以說不可以單一的選擇一種保險來進行繳納。在社保稅改以后,實際上社保就有稅務部門開始征收了,那么這種做法也是不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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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不給交社保,從法律層面來講,是不合法的。從你個人來講,對你影響會很大。
我在剛參加工作的時候,第一個單位也沒有給我繳納社保,只是與我簽訂了五年的勞動合同。當時也沒當回事,只是感覺自己在這個單位就是臨時的,不交就不交了。沒想到在這個單位里,一干就是四年半,到快五年的時候,申請離職。后來參加入編考試成功了,但是因為那四年半沒交保險,人社部門不給認定工齡,哪怕是有勞動合同也不行。
因此,還是要盡快讓公司給繳納保險。可以先與公司進行協商,看看到底是什么原因不給繳納。如果是公司困難,是不是可以保證給你以后補繳。如果公司就是不繳納保險,那這種公司你還是別待了。你也不需要擔心簽訂過勞動合同會不會支付違約金之類的,因為公司不繳納保險的話,這種行為就不合法,你完全可以以此提請勞動仲裁甚至走法律程序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對方的過錯,你不會為此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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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訂勞動合同違反哪些法律條文?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給繳納社會保險,肆意克扣工資,強迫加班,不給加班費等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情形仍然司空見慣,但說實話總體情況比前些年好轉很多。目前此類違法行為多存在于勞動力密集的、老板法律意識淡薄的中小企業。要是真遇到單位不給簽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合法合理呢?我們該如何維權呢?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
極速法理給勞動者們哪些維權建議?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第47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并建議向單位主張:
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
極速法理建議勞動者們這么做?
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工裝工牌”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或物件;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考勤記錄;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工裝工牌”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于此規定)來提供證據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充分證明你和用人單位的實際發生勞動關系。
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并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希望大家的麻煩事盡快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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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你好,我是樹皮哥,很高興回答你提出的問題;
1、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激納社保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以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出接觸勞動關系,可以立即走人,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
以上回答希望能夠幫助到你,感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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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您好,與公司簽合同時同時要簽本人不愿交養老保險,這樣的做法很明顯是不合法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只要企業單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要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所以說不交納社保的行為屬于一個違法行為。
這種情況你可以通過勞動監察大隊來進行舉報和投訴要求,勞動監察大隊出面來調查和解決這個問題。一旦核實,可以要求所在的工作單位及時的為員工來建立社保的繳納,并且補交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內的一些社保費用。
實際上,在2019年社保稅改之后。那么想要不給員工交納社保還是比較難的,因為稅務部門開始征收社保以后,他會嚴格的按照員工的總數和員工本人的工資標準,來核查這個社保的一個交費情況。如果說,社保的交費情況不符合員工總數或者工資標準的話,那么稅務部門就會第一時間發現這樣的一個問題,也會要求工作單位來繳納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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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合同,就一定要為員工交納社保,這是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根據你的情況,公司的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必須簽合同,買了社保不簽合同,萬一被勞動部門查到或者該員工去舉報、申請勞動仲裁,企業就慘了 需要支付從08年1月開始的雙倍工資,員工辭職,還要根據工作年限給補償,工作滿1年補償1個月,沒簽合同雙倍補償 既然都給交社保,為什么不簽合同呢,這樣是對企業和員工的最大保障,趕緊協商簽合同,并且時間從交社保那個時候開始,否則一樣逃不了雙倍工資的處罰的 補充: 雙倍工資你公司肯定逃不了的,只不過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這個是從08年2月開始計算,并且,該員工辭職還要根據工作年限給賠償,工作滿1年賠償2個月的工資,你說的那些證明沒有法律效力的,只能怪你公司沒有依法辦事了,該員工申請勞動仲裁,你公司輸定了
保險你自己補交后可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讓單位承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