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沒有給未成年子女_遺囑可以剝奪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嗎?
特邀律師
最靠譜的是去公證處公證,最好先找律師把遺囑過一遍,因為可能有些條目并不合法,比如有兩個未成年子女卻把所有遺產都給其中一個。
湊合事的辦法,找復數個見證人見證,這種有點效力但是扯皮事會很多。話說就算最合法合規的遺囑,最后扯皮的都不少見。
父母立遺囑,好像不需要子女的簽字同意!根據我國的遺產繼承法,遺產的繼承,有遺囑的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遺囑本身不合法,或者法定繼承人有特殊情況需要繼承遺產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有一個例子,某教授遺囑將遺產全部捐獻給學校。但他遺留有一個未成年子女,其妻子訴至法院,要求廢除遺囑并分割遺產。法院判定遺囑有效,但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繼承自己應得的那份遺產,其它的遺產處理仍然按遺囑執行!
不可以,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我國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必須給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因此如果有兩個未成年人,父母是不能把所有遺產都留給其中一個的。這里所謂“必要的遺產份額”,要根據被繼承人的實際情況、遺產的情況、當地的生活水平等綜合判斷。 《繼承法》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您好!
這個問題恐怕不能這么提。
在訂立遺囑過程中,如果訂立人去世時有未成年子女,那么遺囑中必須要為其留有份額。
這里從兩個方面,對題主問題做一個說明:
遺囑指定的繼承人范圍
關于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機構,而且這些人與自己是否是親屬都沒有任何關系。
但是,在最新《民法典》中,關于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有這樣一條規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未成年子女即屬于這類“雙無人員”。假如訂立遺囑的時候存在此類人員,就要在遺囑中寫明。
并沒有辦法預知去世的時候孩子是否成年,怎么辦?
我們先舉個例子:
假定訂立人本意是指定自己的愛人作為唯一的繼承人。但是,現在還有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如果按照上面的規定,怎么處理?
這個問題其實解決起來不難:做一個有條件的遺囑即可。我們給出一個示例(僅做意思上的表達,嚴謹的表述方式不能是這樣):
- 本人去世之后,個人的合法財產全部由配偶繼承。
- 如果本人去世時,兒子還沒成年,上述財產,改由如下分配方式:配偶80%,兒子20%。
這樣的話,就可以兼顧兩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