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結束后發現漏罪_出獄后發現漏罪算累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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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由犯罪地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再經犯罪地人民法院判決,實行“先并后減"的方法,即以前罪所判處之刑罰及漏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作為決定刑罰的基礎,已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服刑時發現漏罪按照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數罪并罰,累犯的認定條件:
1、一般累犯:(1)刑罰執行完畢后或者假釋后五年內又犯罪;(2)前后兩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3)前后兩都必須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2、特殊累犯:前后兩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恐怖組織罪
把新的犯罪和遺漏的犯罪同時進行審判。構成什么罪名的,按照什么罪名處罰,分別量刑之后,把沒有服刑完的剩余刑期也加在一起,按照數罪并罰原則決定總刑期。
《刑法》的數罪并罰原則: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服刑期滿后發現漏罪只能對漏罪依法進行判決然后根據判決再進行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