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案例_黃世仁性侵喜兒,如果被反殺算不算防衛過當?
特邀律師
謝邀!這位網友好!你所問是專業問題,我認證的領域是三農,所問在問前看看是否問對了對象。 其二,建議你去看看《刑法》,《刑事訴訟法》,這些書中,有專門的解說。如:正當,失當,過當以及犯罪構成,主,客觀原因,主體,客體等等。抱歉。
那個年代法律法制都不是很建全,舊社會的官府是為富人撐腰不為窮人說話的,所以喜兒這種弱女子不存在反殺…,除非有特例,再說真有這事,過去法律殺人一定償命,但如果她夠機靈能夠跑脫也就沒事,因為那時侯殺了人跑進廟里當了和尚,尼姑就不會被追究,還有如果她跑得快,找到了共產黨的隊伍,訴說被壓迫的冤情,告之案情原尾要求參加革命,革命的隊伍一定會歡迎她,過去殺了惡霸地主鬧革命的人不少,…(拿起菜刀鬧革命),但是黃世仁家大業大,家有高墻,有家丁(狗腿子)護院,象喜兒這樣的弱女子根本無力反抗和逃脫不了,所以這種假想不存在。
此案能否反轉,應該會從“昆山反殺案"的判罰結果中看得到希望。
內蒙古入室砍人被反擊,導致入室歹徒兩天后死亡的案件,個人認為,法院判反擊者防衛過當很值得商確。
凌晨四點,睡得正酣,在沒有任何防備的情況下,遭到不法歹徒手持武器入室行兇的突然襲擊,該使人產生多么大的緊張和恐怖的心理;當滿屋子的人硬著頭皮起床后看到被害人鮮血淋瀝,正以為自己人多把歹徒嚇跑了的時侯,卻又突然遭到膽敢入室行兇歹徒在黑暗中的二次攻擊,當然就會認定,歹徒必定是個窮兇極惡的危險人物,如果自已不把他放倒,這滿屋子的人都會有性命之憂;當反擊者在與歹徒搏斗中搶到了兇器時,肯定是一頓亂打,因為此時是相互以命相搏的搏斗,并不是象電影中有早先設計好了的故事情節,規定打幾下就不會死,也不是比武中武林高手的單打獨斗,可以做到點到為止,而此時是正處于黑暗中的混戰,緊張慌亂中也沒有人會知道應該只打幾下兇手就不會死。況且,歹徒當時并沒死。可行兇者家屬卻說,是防衛反擊者當時沒有及時把兇手送醫,才導致了行兇者的死亡。
但是,他根本不能想象到當時的情景,不能理解到當時在自己的家也會遭到突然襲擊的滿屋子人的心情,不能想到做為普通人看到己鮮血滿面的自己的親人還沒得到救治,卻能反去先救治行兇的歹徒,況且此時在黑暗中還不能搞清楚被放倒在地的兇手的真實狀況呢?
本來,就憑行兇者帶著武器入室蓄謀殺人這一條,就可以判防衛者是正當防衛的。因為被迫防衛者,大都是平時看見打架都害怕的普通人,并不是身手了得的武林高手,也不是身經百戰,心里素質過硬,久經沙場的老戰士,更與前來行兇者是兩個不同級別和層次的人,只要他們能在與兇手殊死搏斗中保住自己的性命就是萬幸了,怎么還會具有“點到為止"那么高的心理素質呢?!這又不是在拍電影。
所以,個人認為,這起案子跟"昆山反殺案"是一樣的,在防衛者被迫反擊最終能反殺成功就是屬于正當防衛,如果法庭判定是屬于防衛過當,有不尊重現場情景和事實的背書之嫌。不知大家怎么看!
圖片摘自網絡
正當防衛既是刑事違法阻卻事由,同樣也是民事違法阻卻事由,因此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相反,于海明還有權向死者的繼承人進行索賠。
本案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才是對法律的正確解讀。為什么有人會解讀為防衛過當,甚至是故意殺人罪呢?
如果在分析本案時,忽略了死亡危險源是由死者引起,并由死者推向了高潮,進而忽視了前一個進程對死亡的結果的發生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然后在人為地割裂案件的發展進程,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析,得出的結論必然會超出人們對法律的預測。
另一方面,分析案件時,直接來對死者的主觀狀態進行分析,認為死者當時拿刀砍人的目的只是耍耍威風,并沒有致他人死地的想法,這是從主觀到客觀的思維方法,錯誤的判斷方法很難得出正確的結論,因為死者當時怎么想的,誰又能知道呢,我們只能通過他的一系列行為,作出一個合理的推斷。在別人舉刀砍向我們時,我們可以當然地認為生命遭受到了威脅,而進行無限度地反擊,此時如果要求行為人還需要進一步地論證是否受到了“真正的威脅”,這屬于強人所難的法律解讀。
香港張元洪律師:在普通法與大陸法中,正當防衛的成立,都需要必要性和合理性兩個重要條件。如果行為人當時正處于水深炎熱的緊急狀態中,還要求行為人對不法侵害人的砍人行為,做出正確、合理的判斷,無疑是強人所難,不符合人性。
本案最終作了撤案處理,并且被最高檢列為指導性案例,洽洽說明以前類似的防衛案件處理思路可能存在偏差,本案才是處理正當防衛案件的標桿做法,因此本案才被稱之為“再次將沉睡中的正當防衛制度喚醒”的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