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可以單方面撤銷_婚內財產分配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特邀律師
您好,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基本上是已經約定不得反悔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既然要結婚,就要有共同的目標和共同的語言,不分你我只講奉獻,不求回報,真心相愛,心心相印,不離不棄。雙方才能走到一起,牽手一生的。
如果沒有共同的語言,沒有共同的目標,結了婚在經濟上分得一清二楚,純屬就是為了結婚而結婚,經歷一下婚姻的體驗,結婚就是奔著離婚而去的,又何必去結這個婚,白白的浪費青春,浪費感情。這不是腦袋被門擠了,自己和人生開玩笑嘛。
正如樓主所問,婚內財產分配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這個問題,不是一方居心不良,就是雙方都是任性作的種子,才會捉弄感情,拿婚姻當成兒戲,想進就進,想出就出。這不是荼毒愛情,沒事找茬給自己添累嘛。
那我就不開玩笑的答復你,只要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責任人,在自愿的基礎上,沒有外來干涉和逼迫的環境下,純屬于自愿的行為,在婚內簽下的任何財產分配協議,只要離婚成了事實,法院就會尊重雙方的協議約定,在法律上立馬就生效,這一紙婚內財產分配協議有絕對的法律效力。
您好,我是杭州張律師,讓我來回答一下您的問題吧!
非常明顯,婚后購房如何讓另一方分不到房產,這是一個法律上的問題。正常情況下,在婚內購買的房產一般都會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即使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也享有相應的權利。
那么,什么情況下婚內買房房產僅歸屬于一方呢?
第一種情況是,婚后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全額買房并登記在自己名下。那么該情形被視為是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后的轉化,應當理解為是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第二種情況是,夫妻雙方之間存在關于財產分配的約定。那么夫妻財產約定可以直接產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并且并不以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為生效要件。即使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只要夫妻財產協議約定歸一方所有,那么該房產的實際權利即應歸屬于一方。
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情形就如上所述。如果從生活角度分析,我覺得買房子專門規避另一方似乎不是很妥當的行為。當然,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另算。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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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不公證也是有效的,但對于涉及到財產贈與時,不公證的話,對方可以撤銷贈與。比如男方將自己名下的房產約定為女方所有,但沒有公證的話,那么在房子所有權轉移給女方之前(即辦理過戶手續),男方是可以撤銷贈與的。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婚內財產協議最好是公證。
協議公證,可以向所在地的公證處人員咨詢,具體公證時,需要雙方同時去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對于證明財產的材料(比如房產證原件等),也是需要帶去的。
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屬于合同的一種,一般情況下,簽訂后是不能隨意撤銷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這樣的協議如果在婚內約定但沒有有將房屋過戶到另外一方名下,是可以申請撤銷的,這個撤銷的依據是合同法,因為贈與的行為沒有實際辦理房屋的這個過戶加名更名登記,贈與就沒有完成。
法海一粟認為,夫妻自行約定的財產分配協議是有效的,除非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夫妻財產約定與離婚協議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文件。
1、夫妻財產約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只要夫妻雙方自愿就各自的婚前財產、婚后的共同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或者共有的,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2、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是以離婚為目的,同時,對子女扶養和夫妻財產分割進行約定。離婚協議與夫妻財產約定完全不同。前者的目的是離婚,后者的目的是確定財產權屬;前者發生在夫妻關系結束之時(至少是準備結束),后者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前者分割財產的前提是離婚,如果沒有離婚的,則其財產分割是不生效的,后者不以離婚為前提,一旦約定即時生效。
3、注意事項。在夫妻財產約定后,涉及到不動產的,應當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出現意外情況;涉及到動產的,應當交付。這是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的物權變更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