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抗辯理由包括_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特邀律師
(一)專利權效力抗辯
1、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超過保護期、被專利權人放棄、被生效法律文書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2、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授權條件、應當被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其無效宣告請求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
(二)濫用專利權抗辯
3、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人惡意取得專利權且濫用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不宜輕易認定為濫用專利權。
4、惡意取得專利權,是指將明知不應當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故意采取規避法律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得了專利權,其目的在于獲得不正當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當實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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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抗辯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執行職務的權限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 B、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2)正當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C、防衛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 D、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3)緊急避險行為。《民法通則》第129條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除了采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C、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所謂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利益應小于被保護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擔損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應采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網 C、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后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 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據外來原因的不同,又分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過錯。 即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受害人的過錯,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 (3)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第三人過錯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根據其構成,又可分為: a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即原告的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與被告均無過錯。被告因此可以免責。 b第三人與原告的共同過錯。 c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是指免除或者減輕侵權責任的條件。在我國臺灣地區,由于學說繼受德國理論,強調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因此將抗辯事由稱為違法阻卻事由。 抗辯事由的成立必須具備一下要件: (1)對抗性。即這種事由足以對抗對方的請求,已達到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目的。 (2)客觀性。作為抗辯事由,必須是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而不是加害人一方的主觀臆斷或尚未發生的情況。 (3)法定性。作為侵權責任法上的阻卻違法的事由,應是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而不能對阻卻違法的事由作擴張解釋。 一般認為,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可以分為兩大類: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 正當理由著眼于加害行為本身的合法性或合理性進行抗辯,即承認某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但主張行為的實施有合法的根據。作為抗辯事由的正當理由包括: 1.依法執行公務。作為抗辯事由的依法執行公務,是指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依照法律授權執行公務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 (1)執行公務的行為必須有合法根據。 (2)執行公務的行為必須有合法程序。 (3)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必須為執行公務所必需。 2.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0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方位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3.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較少損害的行為。其構成要件: (1)危險具有緊迫性。 (2)緊急避險是必要的。 (3)緊急避險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時,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給與適當補償。因緊急避險人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4.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結果發生之前明確自愿地表示自己愿意承擔某種損害后果的意思表示。受害人的同意必須滿足一下方可構成抗辯事由: (1)受害人有意愿承擔損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受害人的意思表示是明確、自愿的。 (3)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未被公序良俗。 (4)受害人同意發生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結果發生之前。 5.自助行為。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的情況下,對義務人的財產予以扣押或者對其人身自由予以約束等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 (1)為保護自己的權利。 (2)情勢緊迫來不及通過法院或者其他國家機關解決。 (3)采取的方法適當。 (4)自助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外來原因是指行為將損害發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歸結于某種外部事件或他人的行為,從而主張其行為不構成或不單獨構成法律上應負責任的原因。作為抗辯事由外來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 1.不可抗力、《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構成條件包括: (1)不可抗力獨立于人的行為,既不是由當事人的行為派生的,也不受當事人意志左右。 (2)不可抗力是導致受害人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 (3)不可抗力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質。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由于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發生的意外事故或突發事件。 3.受害人過錯、行為人對于因受害人的過錯而導致的侵權行為發生或者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減輕民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6.27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4.第三人過錯。作為抗辯事由的第三人過錯,是指當第三人對于損失的發生或者擴大存在過錯時,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第三人過錯作為抗辯事由,可以分為一下集中情況: (1)第三人過錯導致的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行為人和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都沒有過錯。 (2)第三人和行為人對損失的發生都存在過錯。在此情況下,行為人的責任可能因第三人的過錯而減輕或者免除。
分為以下類別:
一、侵犯著作權
1、具體侵權形態
①11種一般侵權形態:
即法條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②8種嚴重侵權形態:
即法條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③1種特殊形態:即《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不視為侵權形態
12種合理使用:
即《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侵犯商標權
1、具體侵權形態
共7種形態: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注意:以明知為要件)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2、不視為侵權形態
①《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②《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三、侵犯專利權
1、具體侵權形態
①9種一般形態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于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第八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于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一)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繼續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四)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②1種特殊形態: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注意:《專利法》第五十六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2、不視為侵權形態(共四種)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專利權用盡)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先用權人的實施)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臨時過境)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您好,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抗辯事由主要包括:(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A、執行職務的權限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B、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2)正當防衛行為。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A、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B、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C、防衛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D、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3)緊急避險行為。《民法通則》第129條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A、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B、除了采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C、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所謂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利益應小于被保護的利益。(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A、有同意承擔損害后果的意思表示。B、意思表示應采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網C、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后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D、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據外來原因的不同,又分為:(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過錯。即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受害人的過錯,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3)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第三人過錯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根據其構成,又可分為:a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即原告的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與被告均無過錯。被告因此可以免責。b第三人與原告的共同過錯。c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