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銷售能力作為商標侵權的抗辯_什么是商標的善意侵權?
特邀律師
侵權者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此抗辯理由要求銷售者主觀上不知、無過錯,客觀上具有來源合法的證據。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行為人銷售明知或應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后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后果的關系。
商標侵權抗辯,分為以下幾種:
1.非商標性使用。
2.商標無效抗辯。
3.商標先用抗辯。
4.商標權利用盡抗辯。
我們比較常見的就是前三種商標侵權抗辯,商標權用盡抗辯,這個一般出現的比較少。
在非商標性使用中,要重點關注到兩點,描述特征和說明用途;在商標無效抗辯中,用處比較多的是,利用商標無效宣告的程序,從根本上,質疑商標專用權的取得,進而為侵權助力;在商標先用抗辯中,則是提供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自己的產品中已經使用該商標,并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進行侵權抗辯,并要求在原范圍中繼續使用。
具體您這邊需要提供的證據,則需要看您采用的是哪一種抗辯方式。
關鍵在于證據,特別是使用證據,商標侵權也有例外,使用在先的相關證據要收集下,另外如果還有版權的話也是抗辯的一個理由,至于是否被法院采信,還是要落實到證據材料上面,建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帶齊證據委托專業知識產權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