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贓款贓物情況_被消費的贓款能否追繳?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偵查機關的九項偵查措施,不包括“追繳贓款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偵查程序中的五項強制措施,也不包括“追繳贓款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偵查階段還沒有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怎么能夠確定哪些財物是犯罪所得呢?公安局、檢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和他們的家屬退贓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公安局、檢察院追繳贓款贓物的理由。1.《刑事訴訟法》偵查篇第六節《查封、扣押物證、書證》。這一節規定了偵查機關有權力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產,但沒有用贓款、贓物這類肯定性的詞匯,更沒有使用追繳一詞。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的涉案財產,只能作為證據使用。證據只能是提供給法院的,這些證據要在法庭上出示,要經過被告人、被害人質證,然后又法院決定是否采信。未經被告人、被害人質證,未經法院裁決,公安局、檢察院認定涉案財物認定為贓款贓物,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公安局、檢察院擅自處理涉案證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確實屬于贓款贓物應當上繳國庫的,應當由人民法院確定,并在判決書中寫明。偵查機關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才能處分涉案財產。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這一條規定在《刑罰的具體運用》一章《量刑》一節。如何量刑是法院的事,偵查機關沒有量刑權,也沒有權力對如何量刑發表意見。這一條說明,收繳贓款贓物的權力只屬于法院,偵查機關沒有量刑權也就沒有收繳權。3.“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偵查機關動員犯罪嫌疑人退贓最愛說的是這句話。但這句話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一樣,查不出任何法律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主動退贓并不等于自首。自首必須出于自愿,必須是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主動退贓往往是在誘騙或者威脅下而“主動”的,偵查機關往往用“本人已經承認犯罪”,“主動退贓就可以釋放”等話騙取家屬退贓,或者以“重判”相威脅,迫使在押人員“主動退贓”。這種主動不是真的主動。而是強迫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主動退贓”后如何要求返還?這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公安局、檢察院參與偵查活動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訴訟行為,而不是行政行為。對偵查機關的收繳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司法機關的訴訟行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只能走國家賠償程序。《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國家負賠償責任。這里包括了非法追繳。不應當追繳的公民個人財產,法院判決追繳了,通過再審判決該公民無罪了,對于已經追繳的公民合法財產,應當由原判法院予以賠償。這叫刑事賠償。公安局、檢察院追繳的贓款贓物,法院判決認為不屬于贓款贓物部分的,公安局、檢察院對公民的損失也應當賠償。這也屬于刑事賠償。國家刑事賠償需要兩個條件:1.司法機關違法。司法機關收集的證據應當移送法院,贓款贓物屬于犯罪證據,偵查機關把查封的贓款贓物沒有移交法院,而是直接上繳國庫了,就是違法。2.侵犯公民合法權利。法院沒有認定是贓款贓物,就是公民合法財產。偵查機關把公民的合法財產上繳了國庫,就是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上繳國家財政的錢無法退還,這是事實。受害的當事人不能向公安局、檢察院要求退款。只能夠要求公安局、檢察院賠償自己的損失。要求刑事賠償需要書面形式,賠償義務機關受到申請后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書面答復。申請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答復滿意的,領取賠償金。申請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或者超過兩個月沒有受到答復的,三十日內有權利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滿意的,到賠償義務機關領去賠償金。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或者復議機關在兩個月內未作出書面決定的,申請人有權利在30日內向法院申請裁決。國家賠償案件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國家賠償案件為一審終審,雙方都不得上訴。法院的判決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都必須無條件執行。
這要看具體情況,看犯罪嫌疑人有沒有其它財產抵償他花過的贓款,如果有可以追償的。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 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于仍在犯罪分子手中的贓款贓物,司法機關都有權追繳,而對一些已被犯罪分子處理掉的贓款贓物能否追繳,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注意區分善意取得還是惡意取得。
我國《刑法》規定為“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就是贓款贓物。
贓款贓物就是指違法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 贓款贓物具有兩個方面的主要特征:一個方面是具有證據價值和經濟價值的雙重屬性。贓款贓物與案件真實情況的發生、發展有著客觀內在的聯系,因而對案件具有證據價值;同時,贓款贓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們能夠支配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為贓物,其特征沒有因為訴訟而發生改變。另一方面,贓款贓物必須是行為人采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更不是違禁品。
我覺得有沒有合不合理這一說,的從每個人站的角度看,你 總覺得自己有理 。你覺得你的家人無辜 ,那么經濟犯罪背后也牽扯到別的家庭 ,贓款追不回來 人家咋過日子 。你的幸福是,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你先失了德,后失了理 。所以說欠下的債,總要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