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終止勞動合同怎么賠償_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賠償嗎?
特邀律師
謝邀!
根據問題中所敘述的情況,是個人因無法接受公司的制度變動想要離職。
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基本上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但也有例外,但必須達到“被迫辭職”的程度。
辭職時想要獲得經濟補償,執(zhí)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問題中的描述,咱們來逐條分析。
一、“公司一直以深圳最低工資為我繳納社保和公積金。”
這條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的規(guī)定。
勞動法規(guī)定的五項保險,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保險、只參加部分險種、不按勞動者工資水平繳納社保,均屬未依法繳納。除了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必須補繳社會保險費,并承擔由此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
,勞動部《關于規(guī)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對社保繳費基數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凡是國家統(tǒng)計局有關文件沒有明確規(guī)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tǒng)計的項目,均應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是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獎金、加班工資、津貼、補貼均應計入繳費基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職員如果對公司確定的養(yǎng)老及公積金繳費基數有異議的,應先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拒絕改正的可以向當地社保行政部門反映要求處理。
最后總結,問題中提出的這一條,很難達到“被迫辭職”的程度,只能要求公司補足個人社保金額,自己提出辭職后無法要求公司按照N+1進行經濟補償。
二、“公司實行6天制,周六算正常上班,沒有加班費,如果一月沒有上滿26天還要扣工資,周日經常加班,但只有100元一天。”
我國現行的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即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問題中員工情況應該是“標準工時制”。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并且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標準工時制還有以下幾點要求:
1.用人單位每周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公司六天制沒有加班費,加班一天100元工資,是違法的。
總結,問題中提出的這一條,也很難達到“被迫辭職”的程度,只能要求公司按照規(guī)定補足加班費用,自己提出辭職后無法要求公司按照N+1進行經濟補償。
三、“公司規(guī)定每月30日發(fā)放工資算拖欠工資嗎,并且還經常拖到第三月的幾號才發(fā)。”
公司規(guī)定每月30日發(fā)放工資不算拖欠工資,每月支付一次工資即可。經常拖到第三月的月初發(fā)放是違法的。
違反了《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7條明確表示: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的規(guī)定。拖一天或少付一毛,也算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總結,這個也難達到“被迫辭職”的程度,如果申請勞動仲裁,很可能只是警告公司如期發(fā)放工資。
四、“公司新的績效如果實施,沒有經過大家同意,算是克扣工資嗎?”
公司可以對薪金制度進行變更,只要勞動者在同樣的勞動量下得到的工資不減少就不違法,并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績效工資必須有罰有獎。
如果公司的績效管理制度沒有在公司內部公示就執(zhí)行,屬于違規(guī)但不違法,如果績效管理制度在實際實施中,出現扣發(fā)績效后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的屬于違法行為,如果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實施中,出現扣發(fā)績效工資沒有提前告知績效未達標的原因,沒有需要績效改進計劃,也沒有被扣發(fā)績效工資員工的簽字確認,公司也無權直接扣除績效工資。
綜上所述,如果題主公司只是有以上幾點不合規(guī)不合法情況的話,題主是沒能達到“被迫辭職”的條件,如果提出辭職,只能得到社保、加班費等部分的經濟賠償。
問題的用詞存在歧義,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則勞動合同終止,不存在勞動合同解除問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或補償金,則需要根據解除的原因及程序等等認定。
這里主要將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問題。
很多用人單位或個人都認為,勞動合同到期,雙方的權利義務自然終止,職工就不能向用人單位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用人單位也無需給予任何補償。
但是,勞動合同法畢竟是一部以維護勞動者權益為核心的法律,以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終止有著不一樣。勞動合同法在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時的補償有著特殊規(guī)定。
勞動合同的終止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經濟補償金則規(guī)定在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所以根據該規(guī)定,只有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且是勞動待遇維持或提升的這種情況下,否則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您好!這里是眾和法律咨詢?yōu)槟峁┓勺稍兎铡?/p>
首先你要弄清楚自己被辭退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為自身過錯被公司辭退,那么將沒有補償。但是如果是公司無故將員工開除,那么公司就必須給員工支付相應的賠償。
首先要收集自己在公司工作的證明,如工牌、工資條和上班證明之類的。只有有了這些東西,才能夠保證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賠償金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當然如果公司沒有和您簽訂勞動合同,那么他還需從用人之日起,第二個月支付雙倍工資,最長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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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后由誰來支付補償金?如果單位該怎么辦?這個問題如果說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么很明顯,是由所在的工作單位來支付補償金的待遇,即便是單位導致自己經營不善破產倒閉的話,那么也應該償付員工的賠償金的待遇,這個是沒有任何問題的,這也是勞動合同法中明確的規(guī)定,任何企業(yè)和單位都不能夠拒絕執(zhí)行賠付員工待遇的。
所以說我們在這樣的前提下,那么這個解除勞動合同以后,要根據自己所在工作單位的一個工作期限來決定能夠獲得幾個月的補償金待遇,一般情況下你在工作單位工作一年,那么是可以獲得一個月的工資補償,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12個月,如果是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群,那么在補償的待遇的基礎上可以獲得雙倍的經濟補償。
所以說只要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么給予員工的經濟賠償,這是必然的。除非是個人也就是員工個人提出自己主動辭職,那么如果是主動辭職的話,作為員工來講是得不到任何的經濟賠償待遇,那么單位自然而然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經濟賠償了。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謝邀,就所提問題提出個人看法,首先明確地告訴你這是件很好辦的事,因為在法律的范圍內的事,就叫"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因此理應得到賠償。
然而我們生活在現實之中,諸多事物不盡人意,試想連《勞動法》都不執(zhí)行的單位,又談何能得到賠償呢?所以在此必須首先考慮的是用什么樣最有效的辦法去尋求解決此事,明知對方已違法,可當你一普通平民求他們辦事時總會遇到推三阻四…如此須考慮時間與耐性,對方雖無理,但你必須得理智,決不可沖動,否則有理無處伸…
說了些許也不知這是否清析,從本身來講已很清楚明細了,因為我們是一個法治的國家,人口眾多,國家之大,必須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就此提問理該賠償,否則有辱法律的尊嚴…
公司合法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否還會給員工補償,這種情況得分以下幾種情況來看。
員工違法或違反公司制度,公司合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以下行為者,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發(fā)生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或是支付一個月工資做為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再續(xù)簽,但需要以員工工齡為基礎,對員工支付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可通知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但同時約定,依據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用人單位終止與勞動者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標準依照第四十七條執(zhí)行,即我們通常所說的N+1(N是工作年限)。
以上三種情況,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具體到有沒有經濟補償,是不一樣的,各位要了解清楚,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