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款用來償還債務_挪用公款用于償還債務能否追回?
特邀律師
是的。
盜竊所得屬于非法所得,對非法所得,必須要依法追繳,發還被害人或上繳國庫。法院判決你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第一,如果你確實繼承了遺產,那你就要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判決是沒問題的。
第二,執行時候,也不是不聞不問,直接強制執行你,法院要查明你繼承了什么東西,然后依此為依據作為執行你的依據。
第三,法院能這么判,說明在訴訟階段你父親已經不在了,當時肯定是通知你參加的訴訟。如果確實沒得遺產可供繼承,當時你直接給法院寫個申明說放棄一切繼承(反正也沒什么東西可供繼承),法院就不會判決你再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執行自然也就涉及不到你了。
所以,不明白,為什么訴訟階段你不提出來放棄繼承,執行了,才問這個問題。
中國幾乎每部法律都有一項規定,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不能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押運員用搶來的錢清償債務侵害了國家利益,國家當然有權追回。押運員與其它人債務關系當然不能因此消除。至于描述中的用搶來的錢高消費揮霍一空,受到的刑罰就不是15年有期徒刑等待他的是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挪用公款罪挪用出來的款項屬于公款,司法機關應當追贓,這個是贓款贓物,不能給個人,應當退回給單位。
首先,從法律程序上,警方無權追討。
警方破案,審結盜竊案后,按照法律程序,下一步需移交檢察院起訴,法院終審判決后,盜竊罪名才成立。所以破案階段,盜竊嫌疑人還不是罪犯,只是嫌疑人。有盜竊嫌疑的贓款,還不算法律意義上的贓款,只是有贓款嫌疑,還屬于犯罪嫌疑人的財產。嫌疑人用這個錢償還合法債務,且債主不知情,警方無權追回。警方以證據保全的名義凍結嫌疑人資金,或者以取證的名義調查債主,都只為取證或完善證據鏈提交檢方,不涉及已經合法還債資金的追討。
而且,從法理上,警方也無權追討。
案件審結宣判后,需要沒收非法所得時,有明確的適用法律條款。
《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還有一條相關的司法解釋的佐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行為人將詐騙財物以用于歸還個人欠款、債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的,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的,則不再追繳。“
雖然這個司法解釋,針對的是詐騙犯罪,法理是一致的。司法機關追繳贓款,與歸還受害人,是兩道程序,追繳只在司法機關與犯罪分子之間的,不涉及無辜的第三方,歸還合法債務,且不知情,債主就是無辜的,也屬于”善意取得“。
據此可知,警方無權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