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和人身損害傷殘鑒定_勞動工傷與人身損害有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勞動工傷與人身損害雖然都是人身傷害,二者既有關系,又有區別。
廣義的人身損害包括勞動工傷,狹義的人身損害與勞動工傷并列,屬除了工傷之外的其他人身傷害。兩者的不同點有以下幾點:
1、二者性質不同。
勞動工傷屬于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履行用人單位工作職責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人身傷害是在除了工傷之外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包括交通事故中人身損害、故意或過失致人受傷、勞務關系雇員人身損害、產品質量責任種造成的人身傷害、醫療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動物傷人致人損害等。
2、二者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各險條例》、《社會保險法》等適用于勞動關系的法律;
人身損害適用于《民法總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道路交通安全法》、《產品質量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
3、二者賠償項目不同。
工傷賠償項目為:
第一、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第二、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造成死亡的賠償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比較多樣化,一般賠償項目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輔助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4、 傷殘等級的評定標準不同。
我國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的依據為《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而其他一般人身損害傷殘等級鑒定統一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5、賠償主體不同。
工傷賠償主體為:國家或單位。正常情況下“由國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一般人身損害的賠償主體為:由侵權人或加害人本人來承擔,或者由車主來承擔,或者由雇主來承擔。在交通事故責任中,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等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6、 責任的承擔原則不同。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都會涉及過錯責任分擔,按照侵權雙方過錯大小承擔不同的賠償責任比例,如交通事故中按照責任劃分來賠償。而工傷不存在過錯問題,只要是屬于工傷,國家或單位要承擔百分之百的賠償或補償,工傷者本人不承擔任何損失。
總之,工傷和人身損害性質、適用法律、賠償項目標準不同,當事人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區別處理,以合理合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1、意外傷殘和工傷傷殘的主要區別有:適用賠償的法律依據不同,進行傷殘鑒定的標準也不同的。2、工傷賠償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工傷傷殘鑒定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3、而意外傷殘的賠償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而傷殘鑒定如果是交通意外,即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如果是其它意外適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
不一樣。 工傷傷殘等級鑒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鑒定,人身傷害有司法鑒定機構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鑒定,二者鑒定機構和適用標準均不同。相比較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要寬一些。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