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案例可以撤銷嗎_如何撤銷婚內財產協議?
特邀律師
您好,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基本上是已經約定不得反悔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既然要結婚,就要有共同的目標和共同的語言,不分你我只講奉獻,不求回報,真心相愛,心心相印,不離不棄。雙方才能走到一起,牽手一生的。
如果沒有共同的語言,沒有共同的目標,結了婚在經濟上分得一清二楚,純屬就是為了結婚而結婚,經歷一下婚姻的體驗,結婚就是奔著離婚而去的,又何必去結這個婚,白白的浪費青春,浪費感情。這不是腦袋被門擠了,自己和人生開玩笑嘛。
正如樓主所問,婚內財產分配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這個問題,不是一方居心不良,就是雙方都是任性作的種子,才會捉弄感情,拿婚姻當成兒戲,想進就進,想出就出。這不是荼毒愛情,沒事找茬給自己添累嘛。
那我就不開玩笑的答復你,只要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責任人,在自愿的基礎上,沒有外來干涉和逼迫的環境下,純屬于自愿的行為,在婚內簽下的任何財產分配協議,只要離婚成了事實,法院就會尊重雙方的協議約定,在法律上立馬就生效,這一紙婚內財產分配協議有絕對的法律效力。
法海一粟認為,夫妻自行約定的財產分配協議是有效的,除非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夫妻財產約定與離婚協議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文件。
1、夫妻財產約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只要夫妻雙方自愿就各自的婚前財產、婚后的共同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或者共有的,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2、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是以離婚為目的,同時,對子女扶養和夫妻財產分割進行約定。離婚協議與夫妻財產約定完全不同。前者的目的是離婚,后者的目的是確定財產權屬;前者發生在夫妻關系結束之時(至少是準備結束),后者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前者分割財產的前提是離婚,如果沒有離婚的,則其財產分割是不生效的,后者不以離婚為前提,一旦約定即時生效。
3、注意事項。在夫妻財產約定后,涉及到不動產的,應當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出現意外情況;涉及到動產的,應當交付。這是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的物權變更原則。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如果發生這種婚內侵權,你可以要求加害者寫下婚內財產協議,比如婚前房產共有什么的。別忘了去辦個公證或者直接辦理過戶加名手續,因為某些地方會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把婚內財產協議中涉及房產共有的部分認為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而贈與人在過戶前是可以撤銷的,除非有公證。